数字出版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

(三)数字出版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

在智能手机环境下,无论是对于出版社专门开发的电子书还是对于网络上随意收集特定内容开发的数字出版作品,都应该合理使用,符合著作权的法律规定,收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抄袭、复制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作品都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1.社交媒体Twitter。某图书出版公司对李某的社交媒体(Social Media)Twitter约56个文章擅自复制做出“李某的语录相当于24亿元的语言炼金术”电子书,还提供给图书出版公司运营的应用程序“booklet”、“NAVER books”、“Olay books”、“三星readers hub”的用户下载,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法院解释(首尔南部地方法院2013.5.9.宣告2012gojueng4449判决)李某在Twitter上传的文章虽然为短句,但是短句中有寸铁可杀人的表现,讽刺现实、弱者的痛苦表现、讽刺的幽默等表达方式非常独特,而且每个句子使用了含蓄的意义及强调性的表现。因此,李某的文章是可享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上传Twitter的文章应该在网络空间内,按照Twitter使用条款在允许使用范围内使用。某图书出版公司虽然免费提供其电子书,但是随着特定应用程序提供服务,引起了广告效果,所以法院认定其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李某的文章。[16]

本案例为韩国最早涉及Twitter文章是否成为著作权保护对象的问题。随着智能手机环境的发展,SNS的新环境成为用户之间共享或者分享的领域。在Twitter上,用户ReTwit或由链接形式的Twit传输,如加入Twitter成员,使任何人都可以接触他人言论,而且虽然标准为英文字母140字内的短句,但是也可以表现个人的思想或者感性,所以属于创作品。Twitter文章也应当享受著作权的保护。

2.社交媒体LINE NEWS。日本的社交媒体LINE推出的智能手机专用新闻应用程序LINE NEWS,其主要特点是把新闻报道内容LINE独立的简短摘要提供给用户,但是提出了对首次报道的记者受到著作权侵权及如果报道摘要有错误的话谁来负责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把新闻直接应用或者摘要在日本著作权法上属于侵犯复制权及改编权。但是对事实的摘要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内。如果使用原来报道内容上没有的图片,必须另外标明来源。

如果摘要文章上有错误的话,其有责任作出如下解释:摘要文章下面应该提示来源新闻报道的主体及链接其报道网站地址。如果因为摘要文章有错误致使原来新闻报道作者信用等受到了损失,应该由LINE NEWS负责损害赔偿。

从读者角度来看,阅读网络新闻不容易识别谁来采访、谁负责该新闻报道编辑。所以传播媒体应该明确地注明其新闻报道的负责人,提高公正性及可信赖性,而且让读者认识到网络信息时代的著作权保护及合理使用的重要性。[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