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
1.中国和韩国相关情况。随着分享影视作品网站的迅速发展,网络用户上传影视作品侵犯著作权问题更加严重。网站经营者既提供网络用户自由及免费上传服务,又分享影视作品。但是网络环境发展到智能手机环境,出现了更加严重的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智能环境的优势表现在把电影、电视剧、音乐作品及手机游戏等主要内容消费方式转变为流媒体。以前通过下载方式享受内容,即用户“所有”其内容,现在变成流媒体,即“用一次性的”方式享受内容。
流媒体的可用性与网络和手机的发展很有关系。智能手机的功能提升,数字内容日益增多,很多功能已经不再依赖计算机,用手里的智能手机都可以实现了。而且4G网络来临意味着网络环境也进一步的发展。从流媒体角度来看,网络环境的发展的确是激活的必备条件。
不过,智能手机市场的快速增长也带来了著作权问题。智能手机的数字内容都是通过应用程序使用,所以出现了与之相关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且其损失数额也非常了得。
目前中国的分享影视作品网站,比如土豆、优酷、爱奇艺、搜狐视频等合法的网站主要上传国内外的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各种影视作品。其中有自己购买著作权的,也有合同过期的,也有将未许可的作品上传的。网站经营者均提供了智能手机应用程序,通过各个网站自己的智能手机应用程序可以享受与在网站一样的作品。以下为中国主要影视作品网站及专门设备的应用程序安装人数。
表3 中国主要影视作品网站应用程序安装人数

*安装人数数据来源于安卓应用程序商店(Android App Store)豌豆荚。
从表3我们可以看得出在中国使用专门播放影视作品应用程序的用户确实不少。
按照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北京代表处在中国网站流通的韩国各种作品监测数据,发现许可的影视作品和未许可的影视作品均存在。尽管每年进行监测,韩国作品还是存在非法流通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第一,监测过程当中发现非法流通作品的URL,只能警告侵权人将作品的URL删除,因为从韩国角度来看,分享的网站都是海外的网站,所以不可能全面保护其作品的著作权;第二,尽管在网站上已经删除非法流通的作品,但用智能手机进入其网站的应用程序还可以欣赏该作品。
2011年,《韩国著作权法》也新设立相关条款。下面为部分改正的主要内容:(https://www.daowen.com)
第85条2(演出权):“广播事业者在公共场所进行演出,如为收费表演,此广播拥有演出权。”
第102条(网络服务供应者的责任限制):“网络服务供应者为下列行为可免除侵权责任:①传输无修改内容的作品或者指定渠道或者提供链接的行为,或者此过程中为了作品的传输在合法的必要期间内自动的、中介的、暂时的保存行为;②目的在于后续用户有效地接触和接收,按照用户的要求传输作品,其作品被自动的、中介的、暂时的保存行为;③按照传送者的要求,把作品在网络服务供应者的电脑上保存的行为;④通过信息搜索工具,提供用户所需作品网上的位置或链接的行为。”
第104条2(禁止接触技术的保护):“任何人没有正当的权利时出于故意或过失,不得通过将著作权人设置的技术性保护措施除却、变更或迂回等方式使其丧失保护能力。”
2.英国流媒体侵犯网络传播权案例。2013年英国最高法院做出判决,认定电视节目实时流媒体(realtime streaming)提供属于侵犯互联网络传播权。事件背景是互联网流媒体服务公司TVCatchup转播了BBC、ITV、Channel4、Channel 5等电视台免费提供的电视节目,由于TVCatchup将没有许可的电视节目以实时流媒体方式提供给大众,侵犯了《英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的互联网络传播权。TVCatchup主张有两点:一是,网络也是通过电缆的传递系统之一,所以TVCatchup的服务属于《欧盟著作权法》第73条规定的有线服务;二是,根据《英国著作权法》第73条,传输公共广播的地区内没有著作权人的许可,可以通过电缆重新传输。TVCatchup的实时流媒体服务只是服务器与用户之间的保密通信(private communication),因而反驳称不属于侵犯互联网络传播权。结果,欧盟法院接受TVCatchup主张不认定著作权侵权。但是欧盟司法审判所提出著作权法保护规定的目的是给著作权人提供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根据《欧盟著作权法》第3条第1项,互联网络传播权是指电视台以外的机构通过实时流媒体方式重新传送其电视台的作品,如果用户在电视广播可接受地区内的话,符合第3条第1项互联网络传播权。所以TVCatchup将未许可著作权人的作品通过移动手机网络实时流媒体方式提供服务,属于《英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的侵犯互联网络传播权行为。[11]
此次判决很清楚,如网络直播TV服务供应商再次传输TV节目时,需要提前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著作权人有了自己的作品在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如何传输或者是否再次传输的控制权利。这意味着著作权人新的网络事业模式的开启,显示出利用网络传播权避免未许可使用作品的强有力性手段。
3.美国谷歌和维亚康姆的纠纷。2006年谷歌(Google)收购了在线视频网站Youtube。2007年,全球传媒集团维亚康姆(Viacom)对Youtube提起法律诉讼,指控Youtube用户在2005年至2008年间擅自上传未经许可的Viacom电视节目79 000条视频内容,谷歌在预防版权侵犯方面做出的努力不足,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要求Youtube赔偿10亿美元。
2010年6月23日,美国地区法院法官路易-斯坦顿(Louis Stanton)做出支持Youtube的论述的裁决。Youtube建立一套数据库系统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和版权所有人的已有视频内容进行交叉比照,努力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基于法庭双方的论述和Youtube本身对减少侵权行为做出的努力,认为Youtube不需要向维亚康姆支付10亿美元的赔偿。维亚康姆随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2012年4月,位于纽约的美国上诉法院推翻了之前地区法院法官路易-斯坦顿做出的裁决,并将案件发回加州地方法院重审。原因在于实际上Youtube可能知道了侵犯著作权的事实,所以应该审理Youtube是否故意回避用户侵犯著作权行为。
2013年4月,法官路易-斯坦顿再次判决Youtube并没有侵权,维持了之前自己做出的判决。就这样,案件从加州到了纽约,然后又回到了加州重新归零。维亚康姆在得知法官路易-斯坦顿第二次做出相同判决之后,声称会继续上诉。
2014年3月,双方就之前维亚康姆起诉谷歌下属公司Youtube在线视频侵权的案件达成和解。全球第四大传媒集团维亚康姆和互联网公司谷歌长达七年的版权官司终于落下帷幕。[12]
这次纠纷达成和解结果的主要原因在于影像制作者通过广告提高了收益,且Youtube引进了自动搜索违反著作权内容的ID系统,致力于内容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