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网络著作权立法完善

(三)数字网络著作权立法完善

中国《著作权法》第1条已经规定了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即“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中国正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订,这次修订调整内容非常广泛,其中涉及数字网络的主要问题。数字网络的主要特点是内容的数字化,而数字内容的共享或者分享过程中常出现著作权侵权行为。为了著作权人和用户之间利益平衡,著作权法增加了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还增加了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信息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播放权的界限。

著作权法为了寻找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多方面加强著作权的保护措施。智能环境与网络环境一样,需要寻找著作权人、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同时著作权法制度需要完善,即在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侵犯著作权的范围内,认可作品的合理使用,确定保护著作权的作品及范围,同时支持著作权人的创作活动。在茫茫大海一样的网络空间上,数字内容的保护和使用提高了著作权法及著作权保护以及合理使用的重要性,同时维持了个人和公众的利益平衡。

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著作权法让用户合理使用作品或者支付一定费用的条件下允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其作品。智能手机环境下非常频繁地使用数字作品,但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在智能环境下可能受到侵害的机会增加。其中有新的环境下著作权人及用户的著作权意识不足的问题,也有现有的著作权法对新环境的不适合原因。韩国也面对新环境下进行著作权法的部分改正,2014年对公共作品部分进行修改,以公益为目的投资创作的作品,排除著作财产权的保护,保障纳税人自由使用。

智能环境下著作权法与社会经济有直接关系,同时也是社会文化结构的组成要素。智能环境提供了新的便利,引起了数字内容的发展,但也带来了新的著作权侵权途径。为了加强著作权保护,需要限制性的制度设立,还需要各执法部门的协助。在民事保护方面,需要尽快完善关于著作权的民事立法,特别是对著作权法的扩充和完善,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定位和权利范围等问题;在行政立法上,应提高著作权立法的位阶,使之能更好地适用于审判,并建立专门规范管理网络传输行为的机构;在刑事保护方面,修改刑法典在著作权犯罪方面与现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冲突之处,保证刑法典能适应网络信息时代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要求。[25](https://www.daowen.com)

完善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要符合著作权在智能手机环境中的数字作品传播或者使用特点,符合网络环境与智能环境的发展模式。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智能设备的普及,拓展了数字作品的使用方式和方法,给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网络及智能设备的快速发展,使法律制度建设难以跟上节奏,只能让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有机协调,配置著作权人和公众使用者之间的利益。

智能手机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措施不够完善,立法上留有很多跟不上科技发展的问题,广大智能手机用户著作权权利意识薄弱,尤其是智能手机环境下,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因此,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增强智能手机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意识,普及智能手机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法律知识,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

根据智能环境下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和数字信息化时代的特点,还需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的标准。在个人空间的智能手机环境条件下,还需要用户对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有保护意识。著作权人、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三者都要被《著作权法》赋予合理的定位,防止著作权侵权,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