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 论
智能手机环境的发展带来了著作权数字化时代。以3G至4G的移动通信网络发展以及无线网络的普及为分享或者共享数字作品的前提,智能手机在日常生活中作为最常接入网络的设备,对智能手机环境下数字内容的著作权保护和合理使用进行研究十分必要。
智能设备具备快速处理功能,高速通信网的结合以及数字平台快速发展产生了数字内容环境。网络环境时代以下载方式为主的数字内容使用模式改变为智能环境时代流媒体模式,数字内容的所有概念已经变成暂时持有。但是,智能手机环境也造成了有关著作权的难题。在智能手机环境下,作品使用者常用的数字内容是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出版作品及手机游戏,随时随地的可以消费大容量数字内容的环境导致了网络服务环境中的很严重的著作权问题。通过网络硬盘或者非法应用市场等途径,非法复制的收费应用程序、通过黑客(hacking)或者钥匙(CRACK)破坏享有著作权的应用程序行为日益泛滥。
此外,利用智能手机的应用程序在海外设置服务器非法复制的应用程序都在非法应用市场共享,甚至通过正式应用程序商店购买或者免费下载。这些盗版应用程序和内容通过PSP、硬盘、SNS或者博客扩散、流通。应用程序本身容量小而且与其他类型的软件可以一起压缩及上传,使得监控极其困难,最近还发生了在海外非法复制的韩国内容返销的情况。通过智能设备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日益严重,侵犯类型五花八门,规模也越来越大,智能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及合理使用是当务之急。
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普及是知识产权创新及流通的有利环境。在智能手机环境下,加工、编辑传统的内容,没有时间限制和物理的距离制约,数字化内容通过网络没有有形媒体的媒介,可以无限分发,导致著作权侵权频发。
智能手机创造了每个人独立的网络环境,数字作品流通也是私人化的,政府的作用变得相对有限。因此,用户需要具有著作权保护及合理使用的意识以营造正确的著作权环境。著作权环境是指,著作权人、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相辅相成的生态系统。以自由和道德为基础,用户对作品支付正当的费用、购买正品软件等需要有效的著作权保护和对著作权的尊重。为了建设正确的著作权文化,全社会需要共同努力。
在数字智能环境下使用作品变得更简单,网络流通技术的多样化和发展,也使侵犯著作权的方法多样化。因此,应加强对新的著作权侵权媒介的监督、预防,提高全社会著作权意识,实现内容创造和传播相互促进,这也是著作权法追求的目标。
【注释】
[1]百度百科:“网络环境”,载http://baike.baidu.com/link?url=SY-AGsL3AIsg_50VBO3GtB ft0jyK6k8-ChzfWVAR7nELju0NAnXfmxAW8r2ZjO8M8wVWJ0q9evPpPfi1iGVA2K,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月20日。
[2]“网络环境中对著作权的保护与合理使用制度探索”,http://www.acla.org.cn/lilunyanjiu/4397.j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2月20日。
[3][韩]Jung JaeWoo:“非法流媒体情况和现状”,载《著作权文化》,韩国著作权委员会2014年版。
[4]“到底谁花钱购买影视作品?免费应用程序(APP)”,载http://view.asiae.co.kr/news/view.htm?idxno=2014011710343362640,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1月20日。
[5]“有线电视行业,推进设立广播内容著作权信托团体”,载http://news.inews24.com/php/news_view.php?g_serial=884450&g_menu=020320&rrf=nv,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3月1日。
[6]“谷歌退出免费智能手机TVAPP”,载http://view.asiae.co.kr/news/view.htm?idxno=20140 22113274205776,访问日期:2015年2月20日。
[7]参见《2012韩国出版年鉴》,大韩出版文化协会2012版。
[8]田小军:“纷争中的手游知识产权保护”,载《中国版权》2014年第5期。
[9]冯晓青、孟雅丹:“手机游戏著作权保护研究”,载《中国版权》2014年第6期。(https://www.daowen.com)
[10]张业军:“手机APP软件破解已成产业链,维权遭遇两大困境”,载http://www.cctime.com/html/2014-5-20/2014520856331276.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2月20日。
[11][韩]Park Kyung Hwa:“英国最高法院,把电视节目提供流媒体属于侵权互联网络传播权”,载《著作权趋势》2013年第23号。
[12]凤凰娱乐:“Youtube和维亚康姆版权之争终于尘埃落定”,载http://www.iprchn.com/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71459,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2月20日。
[13]陈贤江:“IFPI数字音乐报告:未来属于流媒体”,载http://www.slrbs.com/yule/ptlz/2014-03-21/150661.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2月20日。
[14]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14年4月1日报道资料。
[15]韩国音乐著作权协会2004年12月5日报道资料。
[16]首尔南部地方法院2013.5.9.宣告2012gojueng4449判决。
[17]JangWon Tae:“line摘要新闻服务,著作权问题”,2013年第15号。
[18]韩国文化内容振兴院(KOCCA):《2013大韩民国游戏白皮书》,文化体育观光部、韩国文化内容振兴院2013版。
[19]首尔中央地方法院2007.01.17.宣告2005 GAHAB65093判决。
[20]“i love coffee,在中国登场山寨游戏”,载http://www.hankyung.com/news/app/newsview.php?aid=201302023840v,访问日期:2015年2月20日。
[21]“King Digital v.Avocado著作权诉讼”,载http://news.inews24.com/php/news_view.php?g_serial=887423&g_menu=020521&rrf=nv,访问日期:2015年3月15日。
[22]“对剽窃游戏不断的争议如何看待?”,载http://www.ddaily.co.kr/news/article.html?no=106875,访问日期:2015年3月15日。
[23]黎娟:“论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载http://media.people.com.cn/n/2014/0725/c387044-2534055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3月15日。
[24]冯晓青:“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探讨”,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4期。
[25]吴学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需完善侵权判定规则”,载http://www.gapp.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518/24663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