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手机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必要支付使用费的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力,对个人利益进行一定程度限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强制手段。关于合理使用的制度体现在中国《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从传统著作权环境来讲,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能够满足作品使用者对作品的合理使用需求。但是,发展到网络环境,数字作品的创作与其作品传播需要适应新时代的合理使用制度,从而需要著作权保护的范畴扩大。网络环境已经打破了传统的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利益平衡,使在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已经处在矛盾状态。
网络环境已经发展到智能环境,尤其是随着智能手机的迅速发展,内容接触方式在改变,使用作品的方式也在改变。在网络环境下主要传播和载体方式变为智能手机环境下通过免费应用程序流媒体形式。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又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因此,智能手机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有必要以利益平衡为原则进行完善。
第一,使用数字内容的普遍化。随着智能设备的普及、3G和4G移动通信网的不断发展,对数字内容的使用没有任何限制。尤其是智能手机只要有网络随时随地都可以使用自己需要的内容,通过多样的应用程序可以下载或者通过流媒体享受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电子书或者手机游戏。智能环境下有未经授权的数字作品的使用,也有用户不明确其使用的作品是否需要许可的情况。用户不为作品付费的使用会带来作者权益的损害。
第二,合理使用的范围。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也不能不顾用户使用权利。此外,无论是作品下载或者以流媒体方式一次性享受作品,都存在是否合理使用问题。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权人和用户之间具体的著作权利益平衡。(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利益平衡。严格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的法律措施也十分重要,但用户承认和尊重著作权人的创作活动,依照法律规则保护著作权的同时其合理使用的能力也应被保护。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作为利益平衡的典型制度之一,著作权的保护涉及用户利益与著作权人利益的矛盾与冲突。随着积极跟进移动通信网技术发展和智能手机环境的新潮流,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为了合理使用需要更加明确作品使用的限制,强化规制不如扩展使用许可范围,让内容供应者提示著作权受到保护。如此,必须明确著作权人、用户及内容供应者之间的责任,才能建立更好的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
智能手机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是著作权法中重要的利益平衡的课题。著作权人、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调节与合理使用的实践问题都将成为智能手机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的重点。为了实现私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以及对公平效益的价值追求,智能手机环境下确定合理使用的适当范围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