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制度

(一)著作权限制制度

1.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概念。人类历史是不断传承的,任何一个知识成果的产生都离不开前人知识的传承与借鉴,这就注定了知识成果的传承性,以及由之产生的知识产权法的永恒主题——利益平衡。一旦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保护过度,就有可能阻碍知识的有效传播,从而威胁著作权法所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打破利益平衡局面。因此,著作权法在承认和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的同时,又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作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用以实现社会知识传播发展的整体利益与权利人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从而产生了著作权限制制度。

著作权限制制度是立法者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目的所规定的约束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范围,使该范围外的特定作品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且不必承担侵权责任的豁免规范体系。[3](https://www.daowen.com)

2.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意义和分类。著作权限制制度的设立宗旨是为使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人与使用人在提供竞争性与非竞争性利益基础之上,实现利益的公平分享和分配,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4]

一般意义上著作权限制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时间上的限制;②地域上的限制;③使用上的限制。其中,使用上的限制是各国著作权限制立法的重点和难点,其又可以分为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权利用尽以及公共秩序保留等相关限制制度。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利用第二章第四节这一个小节对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做了规定,而在国家版权局2012年3月份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中权利限制制度被扩充为独立的一个章节,可以看出我国对权利限制制度的进一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