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的特点及其权利限制制度
1.软件概念及特点。软件是能够完成一定功能的可执行计算机程序和文档,既包括计算机运行的程序部分,也包括与这些程序相关的文档部分,是程序和相关文档的集合体。软件的程序部分通常是用某种设计语言编写,是对计算机进行操作、控制的代码化指令和符号化的序列的集合。软件的文档部分是用来介绍程序的阐述性资料。软件的文档部分与传统著作权保护客体相类似,可以作为一般的文字或图形作品受保护。在计算机软件的组成部分中,计算机程序则是主体,很多资料中都将计算机程序和软件视为同一概念。由于实践中对软件的侵权行为针对的也往往是计算机程序部分,一般对软件的保护指的也就是对计算机程序的保护,本文的研究对象也是计算机程序部分。
软件的特殊性在于其拥有实用工具性质,是一种新型复合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软件存在形态分离、组成架构分离、价值功能分离、兼具功能性与实用性、易于复制、技术性强等特点,是传统作品所不具备的。人们获得软件作品的目的也与传统的著作权客体欣赏目的所不同,往往是为了通过使用软件来解决实际问题。以上特殊性使得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软件与传统著作权客体同等对待,传统著作权法在调整计算机软件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其特殊性相应制定一系列特殊规定。
2.软件著作权限制制度。在软件著作权中,权利限制制度也是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但软件是兼有作品性和技术功能性的知识产权客体,其著作权限制制度与传统著作权限制制度存在一定的区别。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各国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对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软件著作权保护客体范围的限制以及软件著作权使用的限制。
第一,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各国著作权立法都对软件著作权保护设定了一定的时间限制,超过该法定期限,作品即进入公共区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在保护时间的具体设置上各国有所不同,不过目前多数国家将该保护期限定为50年。(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软件著作权保护客体范围的限制。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的原则在软件著作权限制领域也同样适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6条也对软件著作权保护中不延及思想做了原则性规定,条文中明确表示我国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包括软件开发过程中所采用的操作方式、数学理念以及内涵思想和处理的过程等内容。[5]
第三,软件著作权使用中的限制。包括:①合理使用制度,各国法律中普遍规定在特定的情形下未经权利人许可而免费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构成侵权;②最终用户责任,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不涉及某些最终用户或者对某些最终用户的侵权行为豁免侵权责任的制度。
在软件著作权限制制度体系中,软件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处于核心地位,合理使用与最终用户责任一正一反,对软件著作权与软件最终用户之间利益加以平衡。本文对软件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合理使用和最终用户责任方面,同时对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扩张问题,以及技术保护措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问题、软件反向工程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关系及其合理性问题一并进行探讨,从这几个方面分析我国现有软件著作权限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