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软件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

(二)各国软件合理使用制度比较研究

美国《版权法》第107条“专有权的限制:合理使用”中设立了可以判断能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原则性规定:为了评论、批评、报道新闻、研究、学术或者教学的目的使用著作权作品(包括制作录音制品、复制品或者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使用作品),构成合理使用,不视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具体案件中,判断一作品使用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应当从以下几个因素进行考虑:①使用对象是否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②该使用行为是否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其使用性质是否具有商业性;③该使用部分占整个有著作权作品的内容与实质性的比例情况;④这种使用行为对使用对象的价值和潜在市场所产生的影响。如果该认定是考虑到以上所有因素做出的,那么作品即使未发表也不会构成对合理使用认定的阻碍。[8]

《日本著作权法》第113条将软件的侵权限定在营利性目的和主观状态明知上。(https://www.daowen.com)

《欧盟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在第5条“限制行为的例外条款”中规定:①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形下,合法用户为能够正常使用程序(以纠错等合理目的)而修改、复制计算机程序的,可以不必经过权利人同意或授权;②个人合法用户在使用程序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制作备份复制件;③合法用户为了解程序中的原则和思想,通过显示、下载、运行、存储或传送等不同方式研究、观察或测试软件功能的,可以不经过权利人授权。

综上,可以看出各国普遍制定了非营利性条件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并有设定原则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