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技术保护措施立法

(三)国外 技术保护措施立法

美国的软件行业发展最快,其配套的法律制度也相对更加完善。在国外技术措施保护方面,不妨以其为分析对象。美国现行《版权法》第1201条b款1项确立了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地位,并规定规避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禁止行为,即任何人不得进口、制造、提供、公开报价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交易任何产品、技术、服务、零部件或设备,该产品、技术、服务、零部件或设备:①主要是为了规避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合法权利的技术措施而设计、制造;②除了能够规避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合法权利的技术措施外,仅具有有限的商业使用价值;③由行为人自行销售,或者在行为人明知将用于规避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合法权利的技术措施情形下而仍与他人共同销售。[17]

美国虽然在立法中明确禁止破解、规避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但同时也在《版权法》第1201条设定了7种属于合理使用的例外情况。①1201条d款:非营利性档案馆、图书馆、教育机构的豁免,上述机构出于善意而获取商业利用著作权作品的复制品的不构成侵权;②1201条e款:执法、情报及其他政府行为的豁免,不禁止任何由行政构成单位的人所依法从事的调查、保护、信息安全或情报行为;③1201条f款:反向工程的例外,允许软件的合法使用者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以实现其独立编写的程序与其他有著作权的程序相兼容为目的,规避有效控制获取该程序某一特殊部分的技术措施来识别、分析所必需的程序元素;④1201条g款:加密研究的例外,允许个人在善意加密技术研究过程中,规避技术措施,对于是否构成这种例外情形应考量的因素包括,是否传播了该加密研究过程中的衍生信息,该传播是否以促进加密研究领域的技术发展为目的,研究者所从事的研究是否合法;⑤1201条h款:保护未成年人的例外,允许为了避免未成年人接触有害网上信息而进行技术保护措施的规避;⑥1201条i款:保护个人隐私的例外,如果一项技术保护措施或者处于其保护之下的作品可以获取或传播使用者的个人隐私,在没有明显提醒也没有提供使用人阻止或者限制此类收集和传播的方式时,使用者可以对此进行规避;⑦1201条j款:安全测试的例外,目的仅为善意测试、检查或者消除安全漏洞或隐患。[18]

以上规定获得了社会的广泛支持,对软件行业的良性发展也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学者们普遍认可这些技术保护措施是著作权法所赋予著作权人的排他性权利在技术措施上的体现。这些技术保护措施的存在为著作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同时这些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例外情况也起到了平衡公共利益的作用。[19]设立软件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它存在的合理基础在还于通过法律设置了完善的合理使用情况,这一点也是值得我国著作权法效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