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关于软件反向工程的法律规制
1991年5月,欧共体理事会正式通过了《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简称《指令》),该《指令》首先明确了保护对象仅限于软件的表达方式,不包括软件的思想和原理,在第5条和第6条对软件反向工程进行了详细规定。第5条规定了在非商业使用前提下允许软件反向工程的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也有稍微区别:第5条第1款规定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合法用户可以为了软件的正常使用,不经权利人授权对软件进行复制和处理,包括对程序中的错误进行改正,此款说明软件权利人可以实现通过合同约定禁止对软件进行此种反向工程;第5条第2款规定用户在使用中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复制以备份;第5条第3款规定合法用户可以对软件程序进行分析和测试,以便研究软件设计的思路和原理,这两种情况不可以通过合同进行限制。
《指令》第6条分3款对在商业目的使用下的反向工程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了实施软件反向工程的三个条件,首先实施软件反向工程的人必须是合法用户,包括被许可人以及有权使用人(包括其授权代表);其次,通过反向工程所获得的兼容信息不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容易获得的;最后,只能对可以获取软件兼容信息的必要部分进行反编译。第2款对通过软件反向工程获取的信息的使用进行了限制,这些信息不得用于除开发兼容程序以外的目的,不能给为开发兼容软件目的以外的第三人使用,不得用于研发与既有软件实质性相似的程序或者用于实施侵害著作权人利益的其他行为。第3款规定软件反向工程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利益,不得影响既有软件的正常使用。《指令》还规定以上条款不得通过合同约定进行限制,否则合同无效。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欧盟《指令》对以兼容为目的的软件反向工程是允许和支持的。在技术保护措施方面,欧盟《指令》列举了十余种保护情形,但也没有关于反向工程的明确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综上,虽然美国和欧盟等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不完全一致,但对计算机软件反向工程的基本态度是一致的,都认可软件反向工程在某些限制条件下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