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利理论
2026年01月16日
(二)农民权利理论
根据词源方——联合国粮农组织(United Nations Foo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为“FAO”)的定义,“农民权利(Farmers'Right)是基于农民在过去、现在和将来在保存、改良和提供植物遗传资源中所作出的贡献而产生的权利”,[15]主要涉及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益分享问题。[16]
有关“农民权利”的讨论始于1979年FAO的内部会议,主要基于农民与品种权人在新品种培育行为与授权结果上的利益失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农民对转基因植物品种拥有一部分所有权,大型跨国种子公司却通过基因利用限制技术(Genetic Use Restriction Technologies,简称为“GURTs”,即当转基因植物品种出售给用以生产庄稼的农民时,它是可育的,但农民利用此品种生产出的庄稼则是不可育的)剥夺了农民传统的留种权利。直到2001年,“农民权”才以国际公约条文形式得到正式肯定和保护。[17](https://www.daowen.com)
关于农民权利的性质,学界主要倾向于作为政治权利加以考量,但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应作为知识产权加以对待,如周莳文就认为“农民权是一种因提供基因资源协助研究开发而参与分享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利益的权利”。[18]应当说,知识产权制度不应只着眼于鼓励创新以保护创造者权利而遗忘广大农民的辛苦付出和历史贡献。笔者认为农民权符合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是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和人类重新认识生物多样性问题的阶段性产物,是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的新型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