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1.转基因动物。转基因动物,“指的是通过试验方法将外源基因导入动物受精卵,再将此受精卵接种到借腹怀孕的寄养雌性动物的子宫内发育繁殖,外源基因通过与动物本身的基因组整合随细胞分裂而增殖,在体内得到表达,并传给下一代的一类动物”。[2]

转基因动物的生产是一件极度复杂的事情,主要包括获得目的基因(包括选择、纯化和克隆)、选取转基因载体和构建表达载体、导入基因、选择受体动物以及转基因胚胎的移植、转基因表达的检测等步骤,[3]生产转基因动物的目的不同也会导致步骤的不同。此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基因重组、细胞培养和胚胎工程等相关技术。由此可以看出,转基因动物的生产本身具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而已经表达的产品还会涉及产品的分离、提纯等收集过程,故利用转基因动物生产的产品最终的质量和数量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转基因动物专利。转基因动物体内含有天然动物不具有的外源性基因序列,这可能会使其在某些特征或者功能方面与天然动物有所不同。因此,转基因动物并不属于天然之物,不是专利法上的“发现”,而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进行的创造性活动,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4]作为基因表达的载体和最终产物,[5]转基因动物不仅仅是一种基础研究手段,其具有整体性、统一性以及具体的实用价值,可以考虑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转基因动物的制备方法可以申请方法专利,目前我国就采取这样的保护方式。这样做的不足之处在于,该方法专利的保护范围被限定于特定的转基因动物个体,而转基因动物是一种能够自我复制的生命体,导致保护范围过窄。[6]因此,将转基因动物专利确定为产品专利,其保护范围紧紧围绕转基因动物产品形成更为合适,更有利于转基因动物的保护。(https://www.daowen.com)

3.基因专利、转基因技术专利和动物品种权。转基因动物专利[7]与基因专利、转基因技术专利以及动物品种权之间既相互关联又有所不同,明确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异同是讨论转基因动物专利实质要件的前提。

基因是DNA分子上具有特定遗传效应的一段特定的核苷酸序列,是遗传信息的基本单位。通常情况下基因是天然存在的,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如果某一段DNA序列经相应的技术手段分离,而且能够证明其编码的蛋白质、调控编码过程的启动子和调控序列具有特殊的生物学功能,那么该DNA序列、启动子、调控序列和蛋白质是可以申请专利保护的。[8]由此可见,基因专利保护的对象是载有遗传信息的DNA片段,保护范围可能包括DNA序列本身,也可能还包括DNA序列的功能或者获取DNA序列的方法。值得注意的是,DNA序列相对于蛋白质,就像原材料相对于最终产品,DNA序列确实是生产产品的前提和基础,但不是最终产品,如果仅有DNA序列而没有证明其具有特殊、实质且可信的功能,通常认为不能对该DNA序列授予专利权。相比较而言,转基因动物作为基因表达的生物载体,其生产过程凝聚了人类艰辛的创造性劳动,是基因表达的最终产品,可以授予专利权。[9]

转基因技术的种类有很多,并且会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而逐步增加,其可以单独作为技术方法申请专利。目前,包括“显微注射法、病毒转染法、胚胎干细胞介导法、精子载体法、基因同源重组法、电穿孔转移法”[10]等在内的一般转基因技术属于转基因技术领域的通用方法,是基础的科研手段。这些技术是生产转基因动物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如果通过某一转基因技术能够解决某种转基因动物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从而生产出符合人类需求的特定转基因动物,那么,可以考虑将该技术作为转基因动物产品技术方案的组成部分加以保护。[11]

动物品种是指一个具有可定义的、可辨别的,并且通过视觉观察能与物种内其他类似种群进行区分的外部特征的驯养畜禽亚种群,或者由于与表型相似种群的地理和(或)文化隔离,已经形成独立特性的种群。动物品种权,又称动物育种者权,我国目前还没有动物品种权的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形成明确统一的定义,但是可以参照植物新品种权的相关规定加以理解,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12]动物育种具有周期长、投入大和效率低的特点,育种者为培育新的动物品种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故动物育种者应当和植物育种者一样,对培育出来的新品种享有一定权益。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动物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很小,而且关于动物品种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和讨论也不多,进展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