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结 论
从近年的发展情况看,我国的转基因技术已取得了巨大进步,大有追赶甚至超过发达国家之势,然而我国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进程却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更加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此对我国的诸多部门立法进行了实质性和创新性的改革,这其中当然也包括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改进。法律是为一定的目的而被人为创造出来的,它的合理性必须服从于创造的目的,即为人的利益而存在。只有人民的共同利益得到保障,才是评判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尺度和改进的标准。
我国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以人民和国家的共同福祉为最终目标,鼓励创造、促进传播和利益共享应成为实现制度价值的本质要求。相应地,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当注重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笔者认为,鉴于我国当前经济和科技的快速发展,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我国成为科技强国和经济强国至关重要。今时不同以往,如今的中国不只是植物遗传资源大国,更是转基因生物技术大国,在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的地位也从以往的知识产权产品输入国逐渐向产品输出国转变。对于转基因植物发明人、育种人的品种权保护应该成为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第一要务。相比之下,植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农民权利的维护,对于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维护固然非常重要,但应当居于次要地位。
首先,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专利制度与植物品种权制度的利弊权衡以及减少权益纠纷和法律运行成本的角度,在日后采取单一的专利制度保护转基因植物是最为合理的选择。其次,在通过专利制度做好转基因植物发明人、育种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同时,建立全面有效的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和利益分享机制,并且尝试在正式法律条文中创设“农民权”,但对于农民特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保护对象应选定在以维持家庭生存为目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从而避免对农民特权扩大化,造成品种权人的利益损失,背离利益平衡的初衷。
无论是转基因植物的应用还是知识产权保护模式的选择,目前在国内都是一个尚未有定论的话题,如何在协调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形成一种真正的良法,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注释】
[1]吴汉东:“知识产权是双刃剑至少需努力十年”,载http://finance.sina.com.cn/g/20070424/1619353449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7月15日。
[2]李江南、尚豫新:“关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综述”,载《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4期。
[3]参见朱雪忠、杨远斌:“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探讨”,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4期。
[4]周莳文、欧晓明:“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11期。
[5]李永明、潘灿君:“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明”,载《浙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6]参见王宇红:“转基因植物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探析”,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7]参见[美]Clive James:“2014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载《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5年第1期。
[8]参见[美]Clive James:“2013年全球生物技术/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趋势”,载《中国生物工程杂志》2014年第1期。
[9]参见郭川编译:“欧洲打破转基因作物种植僵局”,载http://blog.sina.com.cn/s/blog_137766c2b0102vez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2月10日。
[10]环球网:“联合国组织研究称转基因作物污染案例增加”,载http://world.huanqiu.com/exclusive/2014-04/497201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9月1日。
[11]李秋萍:“技术标准选定中专利保护的权益冲突与平衡”,华南理工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转引自陶鑫良、袁真富:《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17~18页。
[12]彭立静、杨方:“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5期。
[13]管彦忠:“六家跨国公司控制着世界的转基因作物品种”,载http://world.people.com.cn/n/2014/0711/c1002-25272129.html?_fin,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11月10日。
[14]彭立静、杨方:“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载《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5期。(https://www.daowen.com)
[15]詹映、朱雪忠:“国际法视野下的农民权问题初探”,载《法学》2003年第8期。
[16]参见吴立增等:《基因资源知识产权理论》,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0页。
[17]《粮食与农业植物基因资源国际公约》第9条以“农民权”为标题将此权利予以确认。参见詹映、朱雪忠:“国际法视野下的农民权问题初探”,载《法学》2003年第8期。
[18]周莳文:《基因资源产权安排的多维性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79页。
[19]遗传资源国家主权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惠益分享原则。
[20]潘峰:“论植物品种权的法律保护”,山东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21]参见徐海萍:“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转基因水稻为例”,华中农业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
[22]参见康志河:“植物新品种保护对中国种业发展影响研究”,河南农业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23]指1998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对生物技术发明法律保护的指令》。
[24]参见朱雪忠、杨远斌:“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探讨”,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4期。
[25]参见陈超、展进涛:“转基因技术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的挑战”,载《知识产权》2006年第6期。
[26]李秀丽:《植物品种法律保护制度国际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版,第293页。
[27]曹顺斌:“中国植物品种权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28]《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0章9.1.2.3节规定:“可以借助光合作用,以水、二氧化碳和无机盐等无机物合成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来维系生存的植物单个植株及其繁殖材料(如种子等)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所述的‘植物品种’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植物的细胞、组织和器官如果不具有上述特性,则其不能被认为是‘植物品种’。”
[29]《专利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0章9.1.2.4节规定:“转基因动物或植物是通过基因工程的重组DNA技术等生物学方法得到的植物,其本身仍然属于本部分第一章第4.4节定义‘动物品种’或‘植物品种’的范畴,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0]朱雪忠、杨远斌:“转基因植物的专利保护探讨”,载《科技与法律》2005年第4期。
[31]参见刘贺、刘江:“转基因作物育种技术中国专利申请状况分析”,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3年第3期。
[32]参见牟萍:“我国在植物可专利性问题上的立场分析”,载《重庆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33]周莳文、欧晓明:“转基因植物法律保护利益平衡机制的经济学分析”,载《农业经济问题》2013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