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新颖性判断之一般规定

(一)专利新颖性判断之一般规定

新颖性要件主要体现于《美国法典》第35编第102条。授予专利的发明必须是新的。如果它不是新的,如果它为他人所知晓,它就被认为是根据现有技术所能够“预见到的”。[18]缺少新颖性(常常被称为“占先”)要求同样的发明包括每一个要素和权利要求,在专利权人做出发明之前是为他人所知的或者已经被他人使用。占先(anticipated)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内在性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可授予专利权所要求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不是相对于发明者知道的并包含于其专利申请之中的内容而言的。占先(anticipated)是显而易见的象征,而二者都是依据发明所在领域人员在先已知的知识进行衡量的。但是,与非显而易见性的证明有所不同,新颖性的证明中“被公众所知的现有知识”要求发明主题的所有要素和权利要求必须清楚地或者固有性地在单个现有技术参考中描述出来。[19]单个参考文献必须描述和实现主张的发明,包括所有权利要求,这些权利要求也要清晰和具体到能够证明该主体已经存在于现有技术之中,并且它的存在是发明所在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认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