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

(一)标准必要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是包含在技术标准中,并且在实施该技术标准时应当使用的专利,使用人被授权许可是该专利得以使用的前提条件。技术标准与专利分别具有“公益性”与“私权利”属性,二者结合便使实施进入技术标准的专利具有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一方面体现为该技术的必不可少性使得没有其他专利技术可以来代替它,另一方面该专利技术必须与标准针对的产品或方法有直接联系。”[1]在现实中没有替代技术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该技术是独一无二的技术,没有其他技术可以替换;另一种情形是,技术上存在其他可能,但该替换技术成本过高,实施难度过大,导致在商业上对该替换技术不予以考虑。(https://www.daowen.com)

技术标准与专利分属于两个不同领域,但二者却内在地共同指向于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二者结合能够产生良好效益。首先,标准必要专利确保技术标准顺应科学技术发展的时代要求,保障了技术标准的生命力和活力。其次,技术标准使专利技术能够在更为广阔的空间推广和应用,很大程度上拓展专利许可的授权规模,突破专利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超越国界获得跨国技术市场的支配地位,使专利权人获得更大收益。最后,技术标准与专利结合形成标准必要专利,在知识经济时代下增强竞争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这一市场支配地位下,如果该权利被滥用,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严重危害,这一问题将在后文中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