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保护与反垄断之利益平衡研究
乔文鑫
技术标准具有保护社会公众安全,提高社会整体效益的功用,因此进入技术标准的专利也随之具有了较强的公益性特征。近年来计算机网络技术与通信技术迅猛发展,技术标准与其专利在这些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随之产生的问题是许多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在授权许可过程中拒绝许可,歧视许可,以不合理高价许可,搭售,违反披露规则设置“专利埋伏”,以及通过禁令救济迫使使用人承担不合理条件。这些行为往往是专利权人滥用技术市场拥有的支配地位,排除和限制竞争,对其他市场主体权益侵害,造成正常交易秩序混乱。
为了维系竞争环境公平有序及生产交易活动顺利进行,有必要对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行为进行规制。本文选取权利人滥用权利中存在的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为出发点,肯定专利权人利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将专利权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与反垄断法认定垄断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在本领域内行为构成垄断的条件,以及反垄断法对其规制和否定措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专利权人与使用人、社会公众各自利益体现以及平衡各方利益所要实现的目标。(https://www.daowen.com)
本文研究标准必要专利保护及其反垄断规制问题,对于我国规范技术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构成垄断的行为有积极意义。首先,明确专利权正当许可使用与垄断行为之间的界限,为司法与行政执法过程中认定该项垄断行为提供依据。本文从当前立法出发,分析在本领域垄断构成的条件,明确反垄断法规制垄断的因素,就确定了认定权利人行为构成垄断的前提。其次,明确专利权人与使用人、社会公众间利益平衡目标,对于进一步明晰各自权利义务和受保护权限进行分析,为未来本领域立法活动提供支持。最后,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参与国际竞争中遭受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人为制造的垄断问题,有利于我国企业打破知识产权保护壁垒,更公平地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原告华为公司与被告IDC公司关于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案,是我国反垄断法律适用上首例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有关的案件。本案就这一问题首次从司法上提出适用“FRAND”原则,认定IDC公司利用其进入技术标准的专利形成的市场支配地位设定歧视性价格等行为,违反该项原则与反垄断法相关规定。华为公司提起反垄断诉讼,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对高通公司提起反垄断调查,都是运用反垄断法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滥用专利权限制合法市场竞争进而构成垄断的行为予以规制。本文以华为公司案为切入点,深入探讨标准必要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权利滥用构成垄断的认定与规制。
整体来看,本文以探析标准必要专利的保护和反垄断利益平衡为主题,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为线索,以理论论证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论证标准必要专利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意义,专利权人实施垄断等权利滥用行为应受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相关法律的否定评价和治理,以及实施技术标准所要实现的各方主体间利益平衡。希望此研究有益于推动我国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内各方权利保护的法律适用,特别是通过反垄断法对专利授权许可过程中出现的垄断问题进行规制和平衡。并且希望能够通过对各方利益考量,确定立法所要实现的保护各方利益的目标,促进本领域立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