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规制
2026年01月16日
(一)美国对标准必要专利滥用的规制
“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建立起专利法与反垄断法共同规制专利权滥用的混合规制模式”,[9]这种模式是将专利权滥用行为区分为一般不正当超越专利权行为与垄断行为,并对这两种行为分别予以专利法与反垄断法上的调整。
美国专利法上关于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主张专利权时,其自身行为必须合乎法律规定,如果其行为不正当,则不能获取司法上的救济。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来说,如果权利人的行为被认定是对专利权的滥用,那么就无法主张对专利使用人的禁令救济和侵权赔偿。戴尔公司案中,戴尔公司因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最终只能对专利免费许可即是专利法禁止权利滥用的体现。(https://www.daowen.com)
经过多年积累,美国在反垄断法领域形成了大量判例,并颁布《谢尔曼反垄断法案》《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等法律文件,这些判令和法案共同作为美国对反竞争行为规制的依据。但是美国司法实践对通过反垄断法规制专利权利滥用一直有很大争议,通常认为应当放松对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限制,允许专利权人从其研发活动中获益,较少对专利权进行反垄断法上的干预,而主要通过专利法本身对权利滥用行为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