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必要专利滥用

(二)标准必要专利滥用

专利权的本质是一种合法专有权,是法律授权专利权人在法定范围内限制竞争的权利,这样就确立了专利权人在相关领域的优势地位。如果该权利不能合法实施便会引起权利滥用的情况。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表现主要包括:

1.违反披露原则,设置“专利埋伏”。披露原则,是为确保技术标准良性运转及维护各方利益,要求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和个人,在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尽早向标准化组织披露其拥有或知悉的专利。该机制包括:“必要专利的界定、必要专利披露的时间、范围、对象、不披露的后果等。”[2]披露原则是技术标准的顺利制、修订及其专利授权许可与应用的前提条件。“对于标准制定过程,披露原则的缺失会导致失去采用较低成本的可替代方案的机会,使标准的总实施成本上升,并会导致标准运营在专利理论面前束手就擒。”[3]

确立良好的专利披露原则可以确保技术标准得以有效运营,而如果违反该原则,就会发生权利人利用专利“伏击”技术标准的情况,比如戴尔公司案。戴尔公司在1992年加入视频电子标准协会(简称VESA)时,否认其专利进入该协会正在制定的技术标准。而在VESA被确定为标准后,戴尔公司却对出售符合VESA技术标准元件的厂商提出侵犯专利权之诉,“被反垄断部门起诉滥用标准化程序,最终戴尔公司与反垄断部门达成协议,向其他生产商无偿许可使用其拥有的该项专利技术”。[4]又如“在Rambus提起的SDRAM标准侵权诉讼案中,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最终裁定认为Rambus违反《谢尔曼反垄断法案》第2条以及《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第5条规定,建议专利和授权条款人采用‘事前披露原则’(Ex Ante RAND)”。[5]

2.滥用禁令救济,实施“专利挟持”[6]。禁令救济是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侵权人“停止侵权”的措施。禁令在各国通常包括两种,一种是在诉前申请的“临时禁令”,另一种是法院审理认定侵权后作出的“永久禁令”。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利用其掌握的专利技术,对实施人以禁令威胁,限制其对专利的使用,迫使实施人不得不以高于专利实际价值许多的费用支付许可使用费,就形成了“专利挟持”。(https://www.daowen.com)

2006年Ebay案中[7],美国Mercexchange公司提出Ebay公司的经营行为侵犯其专利权,要求对Ebay公司发布永久性禁令。无独有偶,2006年珠海市晶艺玻璃公司在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中[8],主张白云机场在玻璃幕墙设计施工中侵犯其专利权,主张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产品。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权利,利用禁令救济排斥与限制竞争,在谈判中通过胁迫置实施人于不利地位,以此获取不当利益是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对社会公益与消费者权益也会造成损害。

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授权许可过程中,拒绝许可,以不合理高价、歧视性价格许可,搭售许可等,如果起到了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作用,则构成对标准必要专利权利的滥用。拒绝许可是专利权人等无正当理由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其专利权的行为;以不合理高价许可和以歧视性价格许可是专利权人利用其专利是实施技术标准的必要条件,以不合理的高价或无正当理由时对条件相同的被许可人实行差别对待的情况;搭售是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利用技术标准实施过程中的优势地位,迫使被许可人接受标准必要专利之外其他技术许可,以此获取不当额外利益的行为。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实施的上述权利滥用的行为,限制其他竞争者参与市场竞争,无形中使自己成为标准的有力控制者,这样其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就可能导致市场与行业垄断,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基于保护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的考虑,应当规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的行为,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