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结论

九、结论

综合以上内容,得出以下结论:(1)第八句(或者第二句)代表正因,只能是全称肯定式。 (2)第六句(或者第四句)代表相违因,只能是全称否定式。 (3)第九句代表不定因,只能是与全称肯定以及全称否定的选言式。由此,被称为不共不定的第五句也不是特殊的存在,可以还原为第九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