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因明论式的成立根据

关于新因明论式的成立根据

[日]山口惠照 周丽玫译

公元五世纪左右,陈那(Dinaaga)声名鹊起,受到拥有崭新组织体系的印度逻辑学的注目,其原因就在于他的逻辑形式。这个逻辑形式相较于所谓的“五支论式”而言,被称为“三支”。即一直以来,由宗、因、喻、合、结五支构成的五支论式普遍流行,而在新因明学中,则提倡由宗、因、喻三支构成的三支论式。然而,他为何要做如此逻辑形式上的革新呢?为了明确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必须注意五支论式的逻辑性。所谓五支论式,根据正理经(Nyayasutra.1, 1, 33f )及对它的传统注释(Vatsyayana, Nyayabhasya, Chow, S.S.pp.141 f.)所言,即是:提出“因”,再从眼见实证的已知事实推出未知事项,从而论证其论题。因此,五支中尤其重要的是“宗因喻”三支,这是论式构成的不可或缺的部分。与此相比,第四支的“合”与第五支的“结”被认为是对已经在前三支被论述过的内容再加以更加详细的说明部分,因此跟前三支相比,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语,也可以说属于枝节末叶。尤其是五支论式本来产生于立场相异的立论方与敌论方的辩论当中。原本应该产生敌论方知识的立论方的言论在“宗因喻”三支上并未得到充分的表现,因此在此基础上加上“合结”而构成五支。或许这就是五支论式的意义所在吧。然而,从“宗”开始已对论题进行论述的辩论思路首先于“因”“喻”中已经完结,因此即便后有“合”“结”次之对其加以论述,倘若前三支中已有谬误包含其中,则论式整体呈异常状态。因此,无论是立论方还是敌论方,于五支中都应该尤其重视前三支。因而后二支的“合”与“结”就有省略的可能性。陈那式因明的新逻辑形式——三支论式或许就是基于此种可能而成立的。从五支论式变为三支论式,论式、论法的简单化都得以实现(三支论式的实际应用可见于佛法诸学派)。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所谓论式的简单化,并不是单纯省略五支中的“合”与“结”就可以实现的,也即不是单纯的五支论式简化式即可实现的,而是要通过追加新的要素才得以成立,这里所言之新的要素为第三支的“喻”由判断命题(喻体)和实例(喻依)两部分构成,并且这两部分又各有两种(同、异)之分。这一点明显与五支论式的简化式不同。因此三支论式不单是逻辑形式上的革新,与其说它意味着逻辑性质的逻辑性革新,倒不如说正因为有逻辑性的革新,在此基础上才能实现逻辑形式上的革新。如果真是如此的话,那么我们又是从何得知的呢?

要说到底构成新三支论式的“宗”“因”“喻”中最应该加以重视的是哪个,毫无疑问是“因”。因为三支论式是否正确关键在于“因”的正确与否。如此那“因”的正确与否又据何而来呢?在此我们需要注意一点:“因”的合理性并不能通过在“喻”中枚举譬喻(实例)而获得证明。然而,五支论式迄今为止在这一点上尚有未完善的部分。五支论式虽然因为具足“因”“喻”而不存在形式上的不完善,但只是单纯罗列譬喻,未必能确定正因以及确立推论的合理性(这也是五支论式止步于或然性、达不到必然性的原因)。因此我们必须对决定三支论式整体是否合理的基础条件—“—因”加以透彻的研究。在此,因的三相与九句因的问题(此问题尚未充分明确)是相关的。所谓因三相,意指具有论题的正因所需的必要充分条件。但凡正因,首先必须包括论题的主词普遍具备的属性。这个条件已在因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paksadharmatva )中得以明确,毫无疑问这是作为正因应该具足的不可或缺的根本条件。如果该条件欠奉,则与命题之间的积极联系便不复存在。如此一来,一般来说,与“因”也无甚关联可言。然而,该条件虽为不可或缺之根本条件,唯此亦不能构成正因。也就是说该条件仅为必要条件,而决非充分条件。因此我们更要对构成正因的充分条件进行通透的研究。那确定正因的充分条件是什么呢。所谓九句因正是为解决此问题而被提出的。九句因是将因进行分类总括并试图确立正因(的分析方法)。换言之,(九句因)枚举所有的因并试图筛出正确的因。即:宗法于同品、谓有非有俱、于异品各三,有非有及二(正理门论,大正藏第三十二卷,一页中)。宗法即因。所有的因都能依据与论题宾语的关系如何而将之进行分类。而且论题宾语的同品有三种情况:有、非有、有非有,异品同样有三种情况:有、非有、有非有,如果能将同品三种情况与异品三种情况进行组合的话,那于即可包罗所有因的差别相并总括所有形式上可能出现的因。九句因即诠释了这一点。第一句:同品有,异品有;第二句:同品有,异品非有;第三句:同品有,异品有非有;第四句:同品非有,异品有;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第六句:同品非有,异品有非有;第七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有;第八句: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第九句: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以上列举了所有可能出现的因。然而这种分类不过是对我们视之为问题的“因”做形式上的分类概括,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在内容上逐条加以推敲。但是因为大体上(九句因)囊括了所有可能被视为问题的因,因此我们只能从这些被视为问题的因中得出正因,另外同时也能够认定确定正因的充分条件。(https://www.daowen.com)

第一句指所有的同品皆有因,所有的异品皆有“因”。 (sapaksavipaksavyapaka)。此种情形下,“因”存在于所有互相矛盾对立的同品与异品中,因此不能确定到底是属于同品或是异品,即“共不定(”论式的实例在此略过,以下同样)。第二句指所有的同品皆有因,所有的异品都无因。(sapaksavyapakavipaksavritti )。此种情形下,因存在于所有的同品当中,而所有的异品中都不具有因,因此只属于正品,因此是正因。第三句指所有的同品皆具有因,并且只存在于一部分的异品中(sapaksavyapakavipaksaikadesavritti)。此种情形下,虽然所有同品皆有因,但因为异品也有因,因此不能确定到底属于同品还是异品,即“共不定”。第四句指所有的同品皆不具有因,并且所有的异品皆具有因(sapaksavrittivipaksavyapaka)。此种情形下,同品皆不具有因,并且异品皆有因。此因推导出与立论者命题相反的命题(相异的过错)。第五句指同品与异品中皆不包括因(sapaksavipaksavritti )。此种情形下,因为同品异品中皆无因,因此不存在由此因推导出该命题主辞属于同品或者或者属于异品的问题,也即不共不定。第六句指虽然同品中完全无因,但一部分异品中含有因(sapaksavrittivipaksaikadesavritti)。此种情形下,同品中全无因,但一部分异品中有因,因此由此因得出与第四句相同的状况,即相异的过错。第七句指一部分同品包含因,所有的异品都有因(sapaksaikadesavrittivipaksavyapaka)。此种情形下,由于因只存在于一部分的同品中、并且所有的异品中都有因,因此无法断定(该命题)属于同品或者属于异品,即共不定。第八句指因存在于一部分的同品中,而所有异品皆无因的情况(sapaksaikadesavrittivipaksavritti)。此种情形下,因存在于一部分的同品之中,与之相矛盾的异品之中完全无因。因此,只能属于同品,为正因。第九句指因同时存在于一部分的同品、异品当中(sapaksavipaksaikadesavritti)。此种情形下,由于一部分的同品和一部分的异品都有因,因此无法判定到底属于同品、还是属于异品,即共不定。

前面对九句因逐句进行了探讨并且一一斟酌其是否正确。由此可知,一般说来,只有第二句与第八句是正因,按照这个条件,剩余七句皆不是正因。同时,(前面)亦明确了被判定为正因时的充分条件。也即根据上述的第二句及第八句,作为正因,一般说来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同品的有或者有非有、异品的非有。第二相的同品定有性(sapaksesattvam)和第三相的异品遍无性(vipaksesattvam)毫无疑问明确了这两个条件。于是,可以认为由于九句因当中除了这两个条件外并未言及其他任何确定正因的条件,因此这两个条件与前述的第一条件一起构成确定正因的充分条件。

在以上论述的基础上,应该更进一步对逻辑学的各种问题如——这些充分条件与一般逻辑学的基础条件相吻合并成立,由此形成新因明论式的演绎依据;然而在我们剖析九句因的依据并且注意到喻依的情况下,这些演绎的依据只能被命名为演绎性的,即是归纳性的演绎(在这一点上,与希腊逻辑学传统对比鲜明)等等问题——做展开论述,这些问题都要留作今后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