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管理的制度

三、中国公务员 管理的制度

《公务员法》是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本框架为蓝本的,但在若干管理环节以及运行机制方面有所改变、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管理的制度主要如下:

(一)分类制度

分类管理是对公务员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与前提,在于建立科学的、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职位分类的依据是: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在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设计方面迈出比较大的步伐。

1.关于类别划分

《公务员法》在职务分类上,从综合管理类中分离出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法官、检察官等应对职位类别,从而为结束单一化的公务员管理模式,更好地对不同类别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指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门的技术支持与保障的职位。与其他类别职位相比,专业技术类职位具有下列三个特征:一是只对专业技术本身负责的纯技术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自己的专业岗位上,只对专业技术业务本身负责,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共管理,不具备行政决策权。个别属于例外。二是低替代性。专业技术类职位与其他职位之间的替代性不强,应尽量避免跨类别的人员流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交流应以相同或相近岗位的交流为主。三是技术权威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提供的技术结论不受行政领导干预,不因行政领导意志的改变而受影响。但这种权威性仅体现在技术层面上,为行政领导决策提供参考和支持,最终的行政决策权仍属于行政领导。对于技术结论所建议的方案,行政领导可结合其他因素做出自己的选择。鉴于专业技术类职位的以上特点,决定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必然是一支“少而精”的队伍。

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与政府机关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职位相比,行政执法类职位具有下列特点:一是纯粹的执行性。与综合管理类相比,只有对法律的执行权,而无解释权,出现纠纷时不具备裁定权。二是现场强制性。与专业技术类相比,依照法律、法规现场直接对具体的管理对象进行监管、处罚、强制和稽查。行政执法类职位只存在部分行政机关,且只存在这些行政机关中的基层行政机关。

2.关于职务设置

根据公务员承担职责的性质,将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系列”与“非领导职务系列”两种类型。只有领导职务系列的公务员才负有行政领导职责,非领导职务系列的公务员只承担岗位职责。领导职务系列在所有类别职位中均可设置。非领导职务系列分别在不同类别职位中设置。如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中设置,行政执法类职务可以在行政执法类职位中设置,法官、检察官职务只能在法官、检察官类职位中设置。新的职务设置,应使公务员职业发展阶梯更加多样化。同时,根据责任大小、业务能力高低、工作实绩,可以对每一个职务系列进行职务层次划分。

3.关于级别设置以及与职务的对应关系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确定。级别不仅是不同类别公务员利益平衡比较的统一坐标系,而且还是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并按照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原则,以“倾斜基层”为导向,加大了职务层次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而且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越大,从而为公务员特别是广大基层公务员开拓更大的职业发展空间。

(二)更新机制

更新机制是保证和不断提高公务员素质水平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机制,包括录用、职务任免、培训、交流、辞职辞退、退休、职位聘任等项制度。

1.录用制度

(1)录用的适用范围及方法。加大“凡进必考”的落实力度,严把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录用“门户”,从源头上把握住公务员的素质能力关。凡是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必须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择优录取。

(2)录用的原则及标准。全面落实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管理原则,保证公务员职位的公共性。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报名参加考试;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等素质,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核结果,择优录用。德才兼备是必须坚持的录用标准,既注重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又注重文化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3)录用的主管机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一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组织。

2.职务任免制度

职务任免是任职与免职的统称。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就是公务员任用方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任免程序、任免情形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职务任免的实质是职务管理,就是确认机关与公务员的某种职务关系。公务员职务任用的形式:一是选任制。即经过选民和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而任职的。二是委任制。即通过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任命而任职的。三是考任制。即通过法定的录用考试结果而任职的。四是聘任制。即按照合同选聘任职的。公务员免职的主要条件:转换职位离职的;晋升或降低职务的;任期已满,不再连任的;非公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3.培训制度

公务员的培训是指机关适应国家发展战略和公务员职业发展需要,根据工作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求,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有组织地为提高公务员政治和业务素质进行的教育、训练活动。公务员培训的类型包括:一是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二是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三是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四是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轮训。公务员培训的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4.交流制度

公务员交流,是指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公务员个人的愿望,通过法定形式,变换公务员工作岗位,从而产生、变更或消灭公务员职务关系或工作关系的一种人事管理活动与过程。交流是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建立公务员交流制度,标志着公务员管理系统的灵活和开放,体现出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生机和活力。公务员交流具有法定的形式,即调任、转任、挂职锻炼三种。公务员交流的范围,既包括在机关内部的交流,也包括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公务员交流的原则包括依法有序原则、因才适用原则、适当照顾公务员切身利益原则。

5.辞职辞退制度

辞职辞退制度是为了解决公务员队伍“能出”的问题,这样有利于形成公务员管理制度的优胜劣汰机制和新陈代谢机制,有利于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和合理使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辞职包括公务员辞去公职及辞去领导职务。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法辞去所任职务,并解除与机关的全部职务关系,丧失公务员身份。辞去领导职务,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法向任免机关申请不再担任所任的领导职务,不丧失公务员身份,可按照规定另行任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程序解除与公务员的全部职务关系,被辞退公务员离开机关并丧失公务员身份。辞职和辞退都是终止公务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用关系的行为。辞职是为了保障公务员的职业选择权,而辞退是为了保障机关的用人权。

6.退休制度

公务员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达到一定工作年限或者丧失工作能力,依法办理手续,退出公务员队伍,由国家给予生活保障,并给予妥善安置与管理。退休既是公务员权利,又是公务员的义务,建立和规范公务员退休制度,从法律上对公务员老有所养的权利予以保障,同时督促公务员必须履行退休义务,发挥退休制度“出口”管理和新陈代谢的作用。

7.聘用制度

聘用制度,一般称聘用制,是指在专业性较强和辅助性职位,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或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任职的,实现合同管理。聘用制是一种贴近市场机制的行政公务人员管理制度,它的核心是根据合同对公务员进行管理。在传统的公务员任用制度之外增设聘任制,主要有三种考虑:一是与部分政府工作的阶段性与周期性相适应,增加政府部门对人力资源的弹性管理。二是增加公务员的危机感和责任感,激活公务员队伍。三是通过市场化的价格而不是普通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来吸引专业性较强的专门人才,如国际金融管理、信息技术管理、外经外贸管理等。聘任制适当引入了市场机制,赋予机关和公务员双方协商的权利,可以体现公务员的主观意志和主动选择,较大地发挥了机关和公务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委任制的不足,消除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缺乏活力等负面影响,激活公务员队伍。它与传统的公务员制度相辅相成、并行发展,成为公务员的一种任职方式。

(三)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激励公务员的工作动力,提高其积极性的一项重要机制,其主要包括考核、奖励、职务升降、工资保险福利等项制度。

1.考核制度

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法律,对所属公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评价。公务员考核是公务员管理的基础环节。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重点是在全面实施考核的基础上,着重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考核的方式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公务员考核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通过加大考核的区分度,着力解决考核实践中存在的“称职大平台”现象。公务员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2.职务升降制度

职务升降是指根据行政机关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依法提高或降低公务员职务的行为。职务升降包括职务的晋升和降职。职务升降是公务员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是选贤任能的重要手段,是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促进公务员能上能下,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的主要途径。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方式包括:非领导职务实行内部晋升方式,有利于鼓励公务员勤奋工作起到稳定队伍的作用;部分领导职务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晋升方式,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论资排辈的陈规,拓宽用人渠道,促进具有领导才能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降职是一种任用行为,不属于惩戒行为。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实行公务员降职制度,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对原制度中能升不能降的弊病的改革。

3.奖励制度

公务员的奖励,是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利益以示鼓励的制度。公务员奖励既注重奖励个人,也注重奖励集体;既注重定期,又注重及时;既以精神奖励为主,又要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公务员进行奖励,对激励公务员奋发向上,尽忠职守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4.工资、福利与保险制度

工资福利保险是公务员的基本保障。工资是劳动者根据其劳动成果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收入。公务员实行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基本工资制度,其工资结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组成。级别与待遇适当挂钩,实行向基层公务员倾斜的政策,这有利于确立公务员“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福利是指机关为改善和提高公务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采取的一些措施或提供的待遇。公务员福利制度是机关工资分配制度的重要补充,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工时制度、休假制度、优抚制度和其他福利制度。保险是劳动保险的一种,是国家对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和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保障。工资福利保险具有保障、激励和调节功能。

(四)监督机制

公务员的监督机制渗透在人事行政的各个管理环节,通过对公务员行为的法律监督,旨在实现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公务员监督机制包括义务与权利、惩戒、回避、申诉控告与仲裁、法律责任等项制度。

1.义务与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即公务员的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公务员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某些行为,要求他人做出某些行为或抑制某些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公务员必须认真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纪律处分和法律制裁;公务员的权利必须得到合法保护,否则,只能够依法得到救济。

2.惩戒制度

公务员的惩戒是指对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公务员给予惩罚或处分的一种制度。惩戒规定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公务员应遵守的纪律和违反纪律应受到的行政处分。公务员应该遵守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正纪律、社会公德纪律等方面。公务员违反纪律受到的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类型。制定公务员的惩戒制度,对于加强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建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遏制政府机关中的腐败现象,促进行政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3.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是指通过对公务员所任职务、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减少因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保证公务员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的法律制度。公务员回避包括职务回避、公务回避、地区回避三种类型,三者的有机结合构成一个完备的回避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回避制度,对促进机关廉洁建设,帮助公务员摆脱各种亲属关系的羁绊,公正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4.申诉控告制度

公务员的申诉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要求法定机关重新处理的法律活动。公务员控告是指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在职权活动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指控。申诉与控告都是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手段,但申诉的目的是及时修正机关的不当人事管理行为,控告属于制止和惩罚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对加强机关廉洁建设,反对官僚主义,防止滥用人事管理职权,维护公务员和机关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保持公务员队伍的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5.法律责任

有权力必须有责任,权责统一,这是加强监督的应有之义。公务员及其机关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任人主体承担的受到批评或行政处分的行政法律责任;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法律责任;赔偿损失等经济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