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四、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优化和完善

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形成于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初期,政府是经济的绝对主导力量,时至今日,市场力量日益强大,政府也更多从权力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型发展,完善公务员制度,既要充分总结2006年《公务员法》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又要密切关注当代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以及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大背景下公共部门改革的需要,考虑信息化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新特征。

(1)以结果换取权限下放,稳步改革人事管理体制。西方多数国家普遍下放公务员管理权限,以增强地方与部门人才资源开发的积极性、主动性与灵活性。我国公务员管理体制也存在下放公务员管理权限的压力与动力,既存在管理权限过于集中的弊端,又面临公务员管理机关权威不够的难题。因此,比较现实的做法是“以绩效换放权”,当然,这样的做法还必须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尤其是部门设置的改革相结合,直管县、撤县设区、撤县设市、纵向直管都是这种改革的体现。

(2)兼顾品位分类的合理因素,增加职位分类的内涵,创新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我国从党、政、企、事、群几大系统干部队伍中,逐步分离出公务员队伍,它从根本上改变了用单一模式管理所有“国家干部”的状况,是探索科学的人事分类管理制度的重要开端。但我国现行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公务员内部没有按照职位性质和特点进行分类,所有的公务员都适应一套职务系列,实行一种管理方法。这种大一统的单一管理模式,难以提高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与科学管理水平。因此,划分职位类别是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的突破口。2016年4月18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会议指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要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确立体现工作性质和职位特点的职业发展通道,分类录用、分类考核、分类培训,突出对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持续激励,更好地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阅读材料】

2016年7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公布,对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别制定了职位设置、职务升降等方面的规定。两类公务员设置11 层次,对应公务员相关级别。其中,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从专业技术员到一级总监对应公务员26 级到8 级。(https://www.daowen.com)

两个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制度框架体系基本确立。文件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级从专业技术员到一级总监分别设置11个层次,分别对应公务员二十六级至八级。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从二级行政执法员到督办分别设置11个层次,对应公务员的二十七级至十级。在职位的序列上,两个规定结合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工作性质和职位特点,着眼于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为两类公务员建立了各自的、不同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的职务序列。专业技术类职位是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职位。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机关中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执法职责的职位。

在职务晋升上,李忠表示,分类管理突出对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持续激励,畅通职业发展通道,以更好地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在日常管理上,针对两类公务员的特点,实行分类录用,分类考核,分类培训。

(3)慎重探索公务员任用制度,完善常任制与聘任制相结合的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公务员制度借鉴现代企业对从业人员进行合同管理的经验,越来越多地采用聘任制公务员,出现了一种淡化职业化,强调专业化的发展趋向。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进口”依然不严,“出口”依然不畅。因此,现阶段我国也需要增加对公务员的弹性管理,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吸引专门人才。为此,可以采取一些较为灵活的做法,如保持行政职位和行政岗位的公共性、开放性和流动性,留出一定比例的高级职位或低端辅助性职位实行聘用制。但在扩大聘任制公务员范围这个问题上,我们应格外慎重,职务常任毕竟是公务员制度的本质特征之一。我国实施公务员制度毕竟只有20 多年时间,没有公务员的职业化,就没有专业化。职业化是专业化的前提。应强调常任制是我国公务员最基本的任用制度,聘任制只处于辅助性、从属性的地位。

(4)完善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相结合的制度,创新激励保障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共分为12个职务层次与15个级别,职务层次与级别之间有一定的交叉对应关系,体现了不能升职务可以升级别的初衷。但“依职定级”的色彩仍然很重,级别晋升主要是依靠职务晋升。级别太少,不利于发挥级别的激励功能,难以调动中低层公务员的积极性。因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政府层级、机构规格限定了大部分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空间。我国绝大多数公务员其职务层次在科级以下,在晋升渠道过于单一的状况下,中低层的公务员的积极性很难调动起来。因此,在职务晋升之外,寻找适合广大公务员的晋升渠道与职业发展的阶梯,是创新激励机制的重点所在。创新我国公务员激励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增加级别,由原来的15 级增加到27 级,并完善级别功能,逐步走出一条职务晋升与级别晋升的“双梯制”。级别既是衡量不同类别、不同职级公务员贡献的一个标尺,又是公务员职业发展阶梯中晋升的方式,还是确立公务员工资的重要依据。

(5)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监督机制。1993年以来,已经颁布实施了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配套的37 项单项制度,公务员管理环节基本上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干部人事监督机制开始发挥作用。但有些运作不规范,公务员的权利未能得到有效保护。1995年至1999年,各级人事部门受理公务员中诉案件287 件,其中,只有20%的申诉控告处理决定被撤销或被建议撤销。我国既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通过对公务员行为的法律监督,旨在实现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又要进一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通过强化责任追究,遏制用人腐败,改革和完善公务员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