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三、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由交货的数量和计量单位两部分构成,有时也包括溢短装条款的规定以及溢短装的选择和相应的计价方法。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卖方即应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因此,在交易磋商和订立合同时,要特别注意所采用的度量衡制度。数量条款中涉及的每一项内容都十分重要,是交易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准确订明数量条款的各项内容。

在实际业务中,对于大宗散装商品,如小麦、大豆、玉米、煤炭、矿石、原油等农产品和矿产品,由于商品特点和运输装载的缘故,难以严格控制装船数量。此外,某些商品由于货源变化、加工条件限制等,在最后出货时,实际数量往往不易符合合同规定的数量。为了避免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事先约定并在合同的数量条款中订明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

1.约 数

约数是指在交易数量的前面加上一个“约”字(about,approximately),可使具体交货数量做适当的机动。不过,国际上对“约”数并没有统一的解释,有的解释为5%,有的解释为9.5%。《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0条A款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为防止日后引起纠纷,交易双方洽商时,应先取得一致的理解,并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溢短装条款

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控制的货物,如大宗的农副产品、矿产品,通常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可在一定程度内增减,这种条款一般称为“溢短装条款”。即合同中明文规定卖方交货时允许多交或少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如5000公吨(1公吨=1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5%。(5000 M/T,with 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在一般情况下,在溢短装条款允许的机动幅度内多交或少交的数量是由卖方决定的,但在FOB或FAS条件下,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的,也可以由派船的买方决定多装或少装的数量。如果交易数量大,货物价格又经常变化时,为防止卖方或买方利用溢短装条款,故意多装或少装,也可规定溢短装只是为了使用船舶等运输工具的需要才能适用。在交货数量由承载船只的舱容决定的情况下,一般规定由安排运载工具的一方行使选择权,或者直接规定由承运人行使选择权。

在数量机动幅度范围内,多装或少装的商品一般都按合同价格计算,即多交多收、少交少收。但是,对于价格波动频繁且变化幅度较大的商品,为防止对方利用数量机动幅度故意增加或减少数量以谋取额外利益,签订合同时,可以明确规定增减部分以商品装运时国际市场的价格计算;否则,容易引起争议。

(二)订立数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1.正确掌握成交货物的数量

在对成交货物数量的控制上,必须符合国际进出口的有关规定。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与可能确定成交的数量。

在对出口货物数量的控制上,既要考虑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运输能力、季节因素,保证及时供货,以巩固和扩大销售市场,又要考虑国内的货源供应情况和实际生产能力,以免造成交货困难。另外,还要考虑国外客户的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确定适当的成交量。

在对进口货物数量的控制上,应根据我国国内生产建设和市场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成交量,避免盲目进口。同时,还要考虑市场行情的变化、外汇支付能力和运输条件等因素。

2.数量条款各项内容的规定应明确、具体

(1)选择合适的计量单位。如果一种货物可以用不同的计量单位计量,应选择国际上常用的计量单位,同时,还必须选择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2)列明具体的交易数量。合同中应写清楚成交的数量,如若干袋、箱等。如有必要还应进一步注明每袋、每箱内装若干件等。对于合同中注明的包装数量,不能擅自变动,否则容易引起争议。

(3)订明具体的计量方法。对于以重量计算的大宗商品,应明确是按毛重还是按净值计重。如未加明确,按照国际贸易习惯则按净重计。另外,按个数成交的货物,要注意数量与包装件数之间的协调,防止出现零头货物无法包装或装运的情况。

(4)合理使用溢短装条款。凡是交货数量难以确切把握的货物,在规定数量时,最好订立溢短装条款,必要时还应具体明确溢短装的选择权和如何定价,以防日后发生争议。

(5)在交易货物的数量容易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而发生比较明显变化的情况下,最好在合同中明确是按照出运数量还是按照到运数量来检验货物数量。通常,在合同中预定损耗限度为出运数量的1%~5%,如果超出限度,超出部分由卖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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