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CFR
CFR 即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一)CFR 的含义
在《2010 通则》中,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只,卖方即完成交货义务。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 价,故CFR 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在FOB 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卖方要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和安排运送货物。但由于它同FOB 术语一样也属于装运港交货,货物风险的划分也以装运港船上为界,故货物中途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由买方承担。
与FOB 相比较,在使用CFR 术语成交的合同中,卖方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即卖方要负责安排运输、支付运费,而此项义务在FOB 合同中是由买方负担的。
在《2010 通则》中,明确规定CFR 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但是,在货物通过海运和内河航运的情况下,如要求卖方在船舶到达前将货物交到货站,或者在滚装运输或集装箱运输条件下,则使用CPT 术语更为适宜。而且,《2010 通则》明确指出,CFR 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术语唯一的标准代码,不再使用其他表示方法。
(二)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供商业发票,以及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相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之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接受卖方提供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卖方按合同交付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和交纳进口税。
(三)使用CFR 术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租船订舱
租船订舱,是国际贸易货物交付的一个步骤。对于负责货物运输的交易一方而言,如果进出口货物的数量较多,就可以租赁整条轮船完成装运和运输工作,这就是“租船”。如果进出口货物量不大,则可以租赁部分舱位来完成装运和运输工作,这就是“订舱”。
CFR 术语要求卖方负责安排运输,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按照惯例规定,卖方只要安排了通常的船只和惯驶的航线,就已经尽到自己的责任。如果买方提出一些超越这一范围的要求,卖方有权利拒绝,也可以在不增加费用的前提下考虑接受,但这并不是卖方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案例3-6】
某公司以CFR 条件出口一批货物。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我方收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暴风雨而增加的运费代我公司支付给船方,故此所付货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买方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2.装船通知
按CFR 条件成交时,由卖方安排运输,由买方办理货运保险,如卖方不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则买方就无法及时办理货运保险,甚至有可能出现漏保货运险的情况。因此,卖方装船后务必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
按照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在以CFR 术语成交的合同中,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办理投保手续。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中就明确规定:“如果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将被视为由卖方承担。”这就是说,如果因为卖方未发出通知而致使买方漏保,那么卖方就不能以风险在装运港船上转移为由免除责任。因此,在以CFR 术语达成的交易中,及时发出通知是卖方应尽的一项重要义务。
在进口业务中,按CFR 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外商安排装运,由我方负责保险,故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外商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租用不适航的船舶,或伪造质量证明与产地证明。因为若出现这类情形,会使我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https://www.daowen.com)
【案例3-7】
我某公司按CFR 术语与英国A 客户签约成交,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我方于9月1日凌晨2 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起航。因9月1、2日是周末,我方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3日上班收到买方急电称:货轮于2日下午4 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要求我方赔偿全部损失。试分析此案例。
3.卸货费用负担问题(CFR 变形)
在CFR 条件下,如果成交的是属件杂货,通常采用班轮运输,而班轮运输的特点之一是由船方负担装卸费,故卖方不另外支付卸货费,买卖双方就没有必要约定卸货费由谁负担。
但是,如果成交的是大宗货物,为了节省运费,通常采用租船运输,在有些场合,船方不负担卸货费,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要在CFR 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这就是CFR的变形。
在实际业务中,CFR 常见的变形有以下四种:
(1)CFR 班轮条件(CFR liner terms)。这是指卸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卖方)负担,买方不负担卸货费。
(2)CFR 卸到岸上(CFR landed)。这是指由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岸上的各项费用,其中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
(3)CFR 吊钩交货(CFR ex tackle)。这是指由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吊起卸到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的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到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4)CFR 舱底交货(CFR ex ship's hold)。这是指货物运到目的港后,由买方自行启舱,并负担货物从舱底吊起卸到码头的费用。
应当指出,CFR 的变形只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卸货费由何方负担的问题,但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并无任何改变。
4.费用划分和风险划分的界限
按照CFR 术语成交,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与FOB 一样仍在装运港,即货物装到船上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因此,CFR 术语仍然属于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事实上,卖方只是保证按时装运,并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也不承担将货物运往目的港的义务。
尽管卖方要负责运输,支付货物到达目的港的运费,但卖方支付的运费只是正常情况下的运费,而不包括途中出现意外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案例3-8】
我国某公司按CFR 条件出口一批货物,货物到达对方后出现了下列问题:
(1)由于意外原因,该批货物运抵对方时,比原定时间晚了三天;
(2)因为对方港口繁忙,船方向对方加收了额外的费用。
针对上述问题,对方向我方提出索赔,这是否合理?
5.按CFR 进口应慎重行事
在进口业务中,按照CFR 条件成交时,鉴于由卖方安排装运,由买方负责保险,所以应选择资信好的国外客户成交,并对船舶提出适当要求,以防卖方与船方勾结,出具假提单,安排不适航的船舶,或者伪造品质证书与产地证明。若出现这类情况,会使买方蒙受不应有的损失。
【案例3-9】
中国广东某外贸进出口企业向新加坡一客户订购一批汽车轮胎,按CFR 汕头、即期信用证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租船将货物运至汕头。我方开证行也凭新加坡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却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来,经了解知道,承运人原来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
请分析,我方应该从中吸取哪些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