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CIF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三、CIF

CIF 即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一)CIF 的含义

在《2010 通则》中,CIF 术语的含义是: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但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线仍在装运港船上。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意外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按《2010 通则》的规定,CIF 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要求卖方先将货物交到港口货站,以及使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则使用CIP 术语更为适合。

(二)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卖方的责任和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2)负责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3)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办理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按合同规定提供商业发票,以及向买方提供为买方在目的港提货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据,或具有相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2.买方的责任和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到船上之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接受卖方提供的与合同相符的单据,受领卖方按合同交付的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交纳进口税。

(三)使用CIF 术语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保险的性质和险别

以CIF 术语成交,卖方应负责办理保险。但是,如果货物在装运后的运输途中出现风险和损失,卖方并不承担责任,买方可以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是,能否得到赔偿与卖方没有关系。因此,CIF 术语下卖方主要是为买方利益办理保险,纯属代办性质。换句话说,正是基于这种性质,买卖双方在签订CIF 合同时,对保险险别以及保险加成比例的确定需要仔细考虑,并在合同中明确地予以规定。

【案例3-10】(https://www.daowen.com)

某公司以CIF 条件出口一批罐头,合同签订后,收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我方可否答应?

2.不能把CIF 术语称为“到岸价”

按CIF 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物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 是属于装运港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 不是“到岸价”。

3.风险划分的界限

从表面上看,使用CIF 术语时,卖方要安排运输、负责保险,并支付全程的运费和保险费,似乎卖方应当保证货物安全到达买方手中,但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按照惯例,在使用这一术语时,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与FOB、CFR 相同,是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上的时候,即当卖方装运货物到船上时,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此后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均应由买方来承担。

必须注意的是,CIF 术语的风险划分界线与费用划分界线是不同的,卖方将运费和保险费支付到目的港,但其承担的风险责任在装运港就结束了。

4.象征性交货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着两种交货方式:一种是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即卖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给买方,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另一种是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履行了交货义务。

在象征性交货条件下,卖方是凭单据交货,买方是凭单据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风险和损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格,但货物符合合同规定而且如期到达了目的地,买方也有权拒付货款。单据在这种交货方式中具有重要意义,体现出了象征性交货实际上具有单据买卖的特征。

CIF 合同的交货是一种最为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如卖方只要如期完成装运并提交全套单据,就已经完成交货的义务,不需要保证货物到达对方手中。因此,在CIF 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卖方不仅要保证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也需要对制单、审单等环节给予格外的重视,以免因单据的差错而出现对方拒付货款的情况。

在象征性交货条件下,不能在合同中规定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的条款。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诸如“CIF 波士顿,不迟于6月4日到达”的文句,很容易引起纠纷。因为这可以理解为象征性交货,也可以理解为实际交货,从而造成合同条款的冲突。

【案例3-11】

某出口公司按CIF 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货运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分析合同中有关条款存在的问题。

5.属于“装运合同”的性质

在CIF 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这种只保证货物按时运输,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虽然CIF 术语经常以CIF 加目的地的形式出现,但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因此,CIF 术语订立的合同仍属于“装运合同”的性质。

FOB、CFR、CIF 三个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术语,掌握这三个术语的基本内容和特点,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了解这三个术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它们的异同如表3-3 所示。

表3-3 FOB、CFR、CIF 异同点一览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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