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作价的基本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作价的方法多种多样。我们可以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分别选择合理的作价方法。
(一)固定价格
固定价格即固定作价,也叫“死价”“一口价”,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将货物的价格一次“订死”,不再变动。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更改。在合同中规定固定价格是一种常规做法。例如:
单价为每箱200 美元CIF 波士顿。此价格不得调整。(Unit price USD100 per carton CIF Boston.No price adjustment shall be allowed.)
可以看出,固定价格具有明确、具体、肯定和便于核算的特点。不过,由于国际商品市场行情多变,价格涨跌不定。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固定价格,意味着买卖双方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至转售时价格变动的风险。况且,如果行市变动过于剧烈,这种做法就可能影响合同的顺利执行。一些不守信用的商人很可能为逃避巨额损失而寻找各种借口撕毁合同。因此,为了减少价格风险,采用固定价格时,首先,必须对影响商品供需的各种因素进行仔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价格的前景做出判断,以此作为确定合同价格的依据;其次,对客户的资信进行了解和研究,并采取相应的避免风险的防范措施,如订立保值条款、对资信不佳的开证行必须要求有保兑行等。
这种固定作价的办法比较适合交易量不大、市场价格变动不大、交货期短的商品交易,在大宗商品交易时应慎重选用。
(二)非固定价格
1.非固定价格的种类
非固定价格,即一般业务上所说的“活价”。
(1)在合同中只规定作价方式,具体价格留待以后确定。这种规定又可分为下列两种情况:一是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定价时间和定价方法。例如,“在装船月份前5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或“按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二是只规定作价时间,如“由双方在××年×月×日协商确定价格”。这种方式由于未就作价方式做出规定,容易给合同带来较大的不稳定性,双方可能因缺乏明确的作价标准而在商订价格时产生较大分歧,导致合同无法执行。因此,这种方式一般只应用于有长期贸易关系的老客户之间。(https://www.daowen.com)
(2)暂定价。由双方在合同中先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立信用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日后双方确定最后价格后再进行最后清算,多退少补。例如:“单价暂定CIF 伦敦,每公吨500 英镑,作价方法:以某一交易所三个月期货,按装船月份月平均价加8 英镑计算,买方按本合同规定的暂定价开立信用证。”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此价俗称“半死不活价”。这种作价方法是为了解决双方在采用固定价格或非固定价格方面的分歧而采取的折中做法,即交货期近的价格在订约时固定下来,余者在交货前一定时期内作价。
2.采用非固定价格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作价标准的确定。为减少非固定价格条款给合同带来的不稳定因素,消除双方在作价方面的矛盾,明确订立作价标准就是一个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作价标准可根据不同商品酌情做出规定。例如,以某商品交易所公布的价格为准,或以某国际市场价格为准等。
(2)明确规定作价时间。关于作价时间的确定,可以采用下列几种做法:
①在装船前作价。一般规定在合同签订后若干天或装船前若干天作价。采用此种作价办法,对及时收汇比较有保障。但交易双方仍要承担从作价至付款到期日的价格变动风险。
②装船时作价。一般是指按提单日期的行市或装船月的平均价作价。这种做法实际上只能在装船后进行,除非有明确的作价标准,否则卖方不会轻易采用,因为他仍承担从作价至付款到期日的价格变动风险。
③装船后作价。一般是指在装船后若干天,甚至在船到目的地后开始作价。采用这类做法时,卖方承担的风险也较大,一般只应用在作价标准明确、具体的情况下,故一般很少使用。例如:
每箱600 美元CIF 纽约。此价格为暂定价,于装运月份前20天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价格。(USD 600 per carton CIF New York.This price is a provision price,which shall be determined through negotiation between the buyer and seller 20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