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装运期与交货期的方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约定装运期与交货期的方法

在装运期与交货期条款中,应当写明成交商品装运与交付的期限。如装运合同,卖方在装运地或装运港装运货物的时间都要在合同的装运期栏内列明。关于装运期的规定方法,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常见的有下列几种。

(一)装运期的规定方法

目前,常用的有如下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

这种规定的方法可以是在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装运或某年跨月度装运,或某年某季度装运,或跨年度、跨季度、跨月度装运等。也就是说,装运时间一般不确定在某一个日期上,而是确定在一段时间内。

这种规定方法期限具体,含义明确,双方不至于因在交货时间的理解和解释上产生分歧,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较为普遍。

(1)规定在某月内装运。例如:Shipment during July 2016,2016年7月份装船。

(2)规定在某月月底以前装运。例如:Shipment before the end of January 2017,2017年1月底以前装船。

(3)规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装运。例如:Shipment on or before June 15th,6月15日或以前装船。

(4)跨月装运,即规定在某几个月内装运。例如:Shipment during Jan./Feb./Mar,1/2/3月份装船。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

这类规定方法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1)按买方要求的花色、品种和规格或专为某一地区或某商号生产的商品,或者是一旦买方拒绝履约难以转售的商品。为防止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则可采用此种规定方法。

(2)在一些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和地区,或实行进口许可证或进出口配额制的国家,为促成交易,有时也可采用这种方法。

(3)对某些信用较差的客户,为促使其按时开证,也可酌情采用这一方法。

采用这种规定方法时,合同应订明: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或订明:收到信用证后3 个月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3 months after receipt of L/C),等等。

但是,在采用此种装运期的规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的开到期限或开出日期等。例如,买方必须最迟于××(日期)将有关信用证开抵卖方(The buyers must open the relative L/C to reach the sellers before××date)。

如不订明信用证开到期限或开出期限,则可能由于买方拖延或拒绝开证,使卖方无法及时安排生产、包装、装运而陷于被动。为了促使买方按期开证,通常还应在合同中加列带有约束性的条款,如“买方如不按合同规定开证,则卖方有权按买方违约提出索赔”。

3.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后若干天装运

例如: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draft,收到汇票后30天内装运。(https://www.daowen.com)

4.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例如:Immediate Shipment,立即装运;Prompt Shipment,即期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尽快装运;Shipment by first available steamer,有船即装。由于这种规定太笼统,各国的解释不同,国际商会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应尽量避免使用“迅速”“立即”“尽速”或类似的词语。

(二)规定装运时间的注意事项

1.应充分考虑货源的供应与需求情况

买卖双方洽商装运期与交货期时,由于彼此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往往会出现意见不一的情况,这是很正常的。就卖方而言,首先应着重考虑货源情况,在货源未落实的情况下,不能轻易确定装运期或交货期,以免发生到时无货出运与交货落空的危险或出现“冬扇”“夏炉”和“雨后送伞”的情况。就买方而言,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装运期或交货期,如约定期限过长,势必会影响实际需要;如约定期限太短,过早到货,又会增加库存和费用开支。

2.应充分考虑运输方面的各种因素

在约定装运期或交货期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买方或卖方必须充分考虑运输方面的各种因素,如自身运输能力、市场船源供求情况、安排运输的时间和装卸条件等。这些因素对能否按期装运或交货有着直接影响。那种只顾签约成交而不考虑运输可能性的做法,是十分错误而有害的。

3.装运期与交货期的长短要适度

装运期与交货期的长短,应视不同商品的产销情况和运输的可能性等因素而定。装运期或交货期规定过长也不合适。就买方而言,如装运期或交货期过长,到货太晚,不仅会影响使用并要承担货价波动的风险,而且还占压其开证资金和增加利息开支;就卖方而言,如果装运期或交货期过长,既不能抢行应市,赶上有利的销售时机,又影响买方订购商品的积极性,不利于扩大出口和使出口商品卖上好价。

4.应注意装运期或交货期同开证日期之间的衔接

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装运期与交货期同开证日期是互相关联的,因此,在约定装运期或交货期的同时,应一并约定开证日期,并考虑其与开证日期的相互衔接。一般来说,信用证应在装运期或交货期开始前一个合理的时间开到卖方,以便给卖方留出必要的时间备货和安排运输。如果在约定装运期或交货期时忽略了约定开证日期,或约定的开证日期极不合理,没有给卖方备货和安排运输留出合理的时间,则装运期或交货期就有可能出现落空的危险。

5.应注意装运期或交货期与信用证有效期之间的间隔

为了便于卖方在装运或交货之后有时间缮制有关单据和向银行办理结汇手续,装运期或交货期与信用证结汇有效期之间应留有合理的间隔时间。一般来说,信用证结汇有效期应比装运期或交货期长半个月至一个月。应当指出,在实际业务中,有的信用证的结汇有效期与装运期或交货期在同一天到期,即出现所谓“双到期”的情况,这不利于卖方安全收汇,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修改。为了防止出现“双到期”的情况,事先应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好“信用证结汇有效期延至装运或交货后××天在卖方所在地到期”的条款。

6.约定装运期与交货期应考虑装卸地的具体情况和气候条件

世界各地的具体情况不同,气候条件差异很大。有些地方节假日很多,在节假日期间停止装卸作业;有些地区有冰冻期或季风季节,这会影响船舶通行或无法进行正常的装卸作业。在确定装运期与交货期时,必须考虑这些因素。例如,索马里的摩加迪沙港每年6月至9月为季风季节,严重影响装卸作业,若按FOB 条件进口,从该港接运货物,或按CFR 或CIF 条件出口,到该港卸货,应避开这段不利的时间。又如,对某些容易腐烂发臭的货物,在确定装运期或交货期时,也应尽量避开高温季节。

7.约定装运期或交货期应当明确、具体而又留有余地

为了便于按约定期限装运或交货,对装运期或交货期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但是,国际贸易和国际运输的情况复杂多变,因此,对装运期或交货期不宜规定过死,而应留有机动余地。例如,我国某出口公司在约定装运期时,曾限定在5月5日这一天装运,这显然不妥。因为影响装运的因素很多,具体要求在哪一天装运确实很难办到。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将装运期约定为某一段时间,或在某月某日前装运。

8.某些季节性商品的装运期或交货期可与增减价条款结合使用

某些季节性商品的时间性很强,故对其装运期或交货期的要求非常严格。2016年,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售一批核桃仁,合同规定限11月底到货,后因货到伦敦晚9 小时,买方遂拒收货物,致使卖方蒙受巨额损失。后来,该公司在吸取此项教训的基础上,改变了合同条款和实际做法,即将限期到港交货和商品增减价条款结合使用。同时,也改进了备货、装运等环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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