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港和目的港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三、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也称装货港,是指货物开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在国际货物贸易中,装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可能采用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因此装运地和目的地可能包括港口、车站、机场等不同的场所。鉴于国际货物通过海洋运输的比重最大,故本节阐述的装运地和目的地主要侧重于装运港和目的港。

(一)约定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意义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买卖双方相距遥远,卖方在何处装运其出售的货物、买方在何处受领其购买的货物,涉及合同当事人的利害得失,因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所关注的重要问题。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既有利于卖方按约定地点组织货源和发运货物,也有利于买方按约定地点接运或受领货物。由此可见,约定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对确保履行进出口合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在海洋运输条件下,装运港和目的港在合同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因成交条件不同而有差异。例如,按FOB 条件成交,装运港在合同中具有重要地位,它是FOB 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交易双方均不得擅自改变约定的装运港。因为更改装运港,势必导致卖方出运和装船地点的改变,以及买方派船接运货物的航线与装货地点的改变,这就涉及交易双方的利害关系。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各一个,并分别列明其具体名称。例如:装运港为上海,目的港为纽约。

(2)可规定两个或更多装运港或目的港,并分别列明其具体名称。例如:装运港为天津/上海/黄埔,目的港为伦敦/利物浦/鹿特丹。

(3)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和目的港。例如:装运港为中国主要港口,目的港为西欧主要港口。

(三)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项

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原则上应选择接近货源地、储运设施较完备的港口,同时考虑国内运输的条件、港口设施、泊位多少、吃水深度、吞吐能力、装卸设备、装卸速度、费用水平等因素。特别是签订FOB 进口合同和CIF 或CFR 出口合同时,对国外装卸港的规定更应考虑周全,审慎从事。在洽商进出口合同中的装运地(港)和目的地(港)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要注意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具体条件

在选择装运地(港)或目的地(港)时,应考虑当地管理制度和办法、社会治安状况、堵塞和拥挤与否、气候变化情况、有无冰封期、有无直达班轮、装卸设施的好坏、装卸效率的高低和运输装卸费用的大小等。这些直接关系到货运成本及租船订舱等问题。注意上述条件,有利于做出正确的抉择和采取相应的对策。(https://www.daowen.com)

2.要注意装卸地(港)与目的地(港)有无重名的问题

在世界范围内,海运港口重名的很多。例如,波特兰(Portland)港,在美国和其他国家有同名港,且在美国东部和西部各有1 个波特兰港;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均有悉尼(Sydney)港;而维多利亚(Victoria)港在世界上有12 个之多;在黎巴嫩和利比亚各有 1 个的黎波里(Tripoli)港。为了防止在交接货物中发生差错,在进出口合同中,除列明港口名称外,还应注明该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名称。

3.合理运用选择港办法

当海运进口货物需要运用选择港办法时,其选择的港口应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上,而且不宜过多,一般以不超过3 个为宜。例如,我国某公司在广交会订立出口合同时,在目的港栏内填写“欧洲主要港口”,而附加条件上竟列出8 个欧洲港口的名称,至于由何方选择港口和选港费由谁负担,却未明确。这些错误做法不仅会给履约带来实际困难,而且还会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开支。

4.应按就近原则选定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

为了加速货运和节省运输费用,一般来说,装运地(港)应尽可能地靠近货源地,目的地(港)应尽可能地靠近用货部门,以利于缩短运输里程,节约运输能力,减少中间环节,从而降低运输成本。

5.装运地(港)与目的地(港)的规定应当明确

在订立海运进出口合同时,常有规定了两条不同航线的3 个目的港,却没有明确由谁来选择目的港的情况,致使合同的履行受到影响。例如,某公司按CIF 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上边写CIF 香港,下边目的港写澳门,这就互相矛盾,给履约带来困难。

6.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为装运港或目的港的条件

因为接受这一条件,我方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

【案例5-4】

我国某公司接到加拿大一公司订单,欲以每公吨1000 美元CIF 魁北克条件向该公司购买某商品,12月份装运,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问:该公司能否接受该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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