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笔成交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在国际贸易中,凡影响较大或受货源、运输条件、市场销售或资金的条件所限,有必要分期、分批装运到货者,均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是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因为全部货物可同时到达目的地,收货人可同时提货,这与整批装运并没什么不同。
如为了减少提货手续,节省费用,在进口业务中要求国外出口人一次装运货物的,应在进口合同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条款。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明确规定分期数量者除外)。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做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就无权分批装运。分批装运的表示方法有以下几种:
1.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但未规定分批装运的数量及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按合同规定装运。如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在最后装船期限内可自行规定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这种做法对卖方比较有利,卖方完全可以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灵活掌握。
2.信用证规定按期平均装运
如从三月份起分三四个月装运,每月各装1/4。
3.信用证规定定量不定期分批装运
2016年8月底前分两批平均装运(不限定每批装运的具体时间和两批装运的间隔时间)。
4.信用证规定定量按期装运
如规定两个月两次,每个月装运一次,至于每次装运多少量须双方商定。卖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分批装运条款装运,否则会被视为违约。(https://www.daowen.com)
在分批装运合同情况下,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几条:
(1)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将每批交货视作一个独立的合同。这是最常见的做法。其好处是把不同批次的交货互相分割开来,不会因某一批交货方面的异议、纠纷而影响整个合同的履行。即使在个别批次的交货中发生违约,也不会使整个合同失效。也就是说,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对该批交货提出异议,要求损害赔偿,以至拒收,但不得撤销整个合同。
(2)在合同中不做上述规定,而是把每批交货看作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所交的货物如果出现严重违约或连续违约,就可能被视为违反整个合同,从而影响整个合同的履行及其有效性。
【案例5-5】
我国某公司按照FOB 青岛/大连出口玉米3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临近装传期,货物尚分散在各地,一时难以全部集中到一个港口,于是只好分别在青岛、大连两个港口各装1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只船上。
请问:这样是否符合来证要求,为什么?
(二)转船
1.转船的含义
转船(transhipment)又称允许转船或转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从装运地运至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中途需要转换运输工具。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如没有直达船驶往目的港或船期不固定或航次间隔时间太长,为了便于装运,卖方往往要求在合同中增加允许转运(transhipment to be allowed)的条款。
2.约定转船条款的意义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安排装运,交易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等问题,都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一般来说,货物中途转运,既延误时间,增加中转费用,又容易产生货损货差,故买方一般不愿意中途转运,往往要求在合同中增加“限制转运”的条款。与此相反,卖方为了便于装运,往往要求在买卖合同中增加“允许转运”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