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范围
票据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仅用于债权债务的清偿和结算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是指一般的商业凭证,除狭义的票据外,还包括提单、保险单、存单等票据。通常所说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也是本节所研究的票据。
(二)票据的含义
就广义票据而言,无论在性质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有很大的差异,难以用明确的概念将它们统一,因此,狭义的票据概念更容易界定。
狭义的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收款权利的凭证。汇票或支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而本票是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无条件书面支付承诺。狭义票据的概念涵盖了汇、本、支三种票据的基本性质。
(三)票据的特性
作为一种非现金结算工具,票据主要具有以下特性:
1.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票据:
(1)票据的产生是有原因的。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给收款人、保证由自己或第三人付款的凭证。这种保证的做出是有原因的,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也可能是由于对价(value)关系。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是以上述关系为原因,称为票据原因。
(2)票据的成立是没有原因的。票据一旦做成,票据上的权利就与原因相分离,即票据受让人无须调查票据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就能享受票据权利。票据的这种特性有利于票据的流通。
2.要式性
要式性指票据的形式和内容,即票据上所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种符合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应当记载齐全,否则票据无效;其二是票据上所记载的各种事项均应符合法律规定,记载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也会影响其效力甚至无效。
此外,票据行为也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方为有效。上述要求,称之为票据的要式性。符合上述要求的票据,称之为要式齐全。这些要求使据以确定票据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票据文义有了明确的规范,并保证了票据行为的合法有效。(https://www.daowen.com)
3.流通性
流通性指票据是可流通证劵,票据的权利可以凭背书交付而转移,不必通知债务人。在票据流通中,受让人的权利优先让与人的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其不仅获得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司法诉讼。
总之,无因性、要式性和流通性是票据三个最基本的特性。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票据也可能失去流通性。如果票据上加了限制性批注,如“只能付某人”“付某人而不得转让”等,这种票据就失去了流通性。
此外,票据还具有设权性、文义性、提示性、可追索性和返还性这几个特性。
(四)票据的当事人
票据主要涉及三个基本的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而票据进入流通领域后,又会出现其他一些当事人,如承兑人、背书人、持票人等。
出票人(drawer):签发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当事人。
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票款的当事人。
收款人(payee):收取票款的人,也是票据的债权人。
付款人对票据做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背书人是指收款人或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字,并把票据转让给他人的当事人。票据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持有人。
(五)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以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定的法律行为。根据票据法的一般规则,每个票据行为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不合法而受到影响。
票据行为可分为主票据行为和从票据行为。前者为出票,是票据最基本、最原始的行为;后者为提示、承兑、背书、参加承兑、保证、付款、参加付款、贴现、追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