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collection)
(一)托收的含义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第2 条规定:托收是指由接受托收指示的银行依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便取得付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他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其最大特点就是“收妥付汇、实收实付”。出口商与托收银行之间、托收银行与代收银行之间只是一种代理关系。银行并不承担付款的责任。因此,这种结算方式对进出口商双方来说,利益风险很不平衡。对出口商而言,其风险要更大一些。托收方式是逆汇方式,结算工具(汇票)的走向与货款的流向是逆向的。
(二)托收的当事人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1.托收的当事人
(1)托收业务的基本当事人。
委托人(consignor,principal):委托人是委托所在国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委托人需填写托收申请书,并连同托收跟单汇票一并交给银行委托托收。委托方通常为出口商,也是汇票的出票人。
托收行(remitting bank):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委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出口地银行。由于托收行需将相关单据寄送给代收行并委托其收款,因此也称为寄单行和委托行。在托收业务当中,托收行将开出托收指示(collection advice),委托代收行代为收款。
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代为向付款人收款的进口地银行。它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也叫受托行。
付款人(payer):是指在委托人提供合格单据的情况下,根据合同规定付款的人,也叫受票人(drawee),通常为进口商。
(2)其他当事人。
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提示相关单据的银行。一般情况下,代收行就是提示行。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代收行也可委托与付款人有账户往来关系的另家银行作提示行。
需要时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拒付,委托方可指定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叫作“需要时代理”。委托方如指定需要时代理人,必须在托收委托书上写明此代理人的权限。
2.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
委托人与付款人的关系是以他们所订立的契约为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委托人与国外付款人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委托人是卖方,付款人是买方。据此,双方的关系是买卖关系。
(2)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
委托人与托收行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这是依据委托人给托收银行的托收申请书(collection application)确定的,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托收的具体事项以及委托人和托收银行双方的责任范围。
(3)代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
代收行与付款人之间并不存在契约关系,付款人对于代收行应否付款,并非根据他对代收行应负的责任,而是根据付款人与委托人之间订立的契约中所承担的债务,即对托收票据或凭证的付款责任。
(4)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
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也是委托代理关系,依据是托收行给代收行签发的托收指示(collection advice)。委托指示的内容应与委托人对托收行所发出的申请书内容一致。代收行接受委托书后,双方对于一笔托收业务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告成立。
(三)托收的种类及业务流程
根据是否随附货运单据,托收可以分成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大类。
1.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collection on clean bill)
光票托收是出口人仅开具汇票,委托银行收款,不随附任何货运单据。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出口货款尾数、代垫费用、佣金、样品费等。光票托收不是托收的主要方式。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跟单托收是出口人发运货物后,开具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主要采用跟单托收的办法。
跟单托收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是指接受委托处理代收业务的代收行,必须在付款人(进口商)付清票款以后才能交付货运单据的一种方式。由于交付货运单据是在付清货款之后,即使汇票遭到拒付,出口商也保有对货物的支配权,故风险较小。
付款交单根据付款期限来划分,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和远期付款交单(D/P at××days sight)。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的业务流程区别如图7-4 和图7-5 所示。

图7-4 D/P 即期业务流程
①委托人备货、交货;②交出单据;③填写托收申请书;④托收行给出口商回执;⑤托收行发出托收委托书并寄单;⑥提示跟单汇票;⑦进口商付款后代收行交单;⑧进口商凭单提货;⑨船公司凭单放货;⑩代收行发出付讫通知;
托收行向委托人付款。

图7-5 D/P 远期业务流程
①委托人备货、交货;②交出单据;③填写托收申请书;④托收行给出口商回执;⑤托收行发出托收委托书并寄单;⑥提示跟单汇票;⑦进口商承兑、付款后代收行交单;⑧进口商凭单提货;⑨船公司凭单放货;⑩代收行发出付讫通知;
托收行向委托人付款。
(2)承兑交单。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是指被委托的代收银行在付款人承兑汇票以后,将货运单据交付给付款人,而承兑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履行其付款义务的一种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交单的条件只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进行承兑,而无须付清货款,代收银行即可交付货运单据。承兑交单业务流程如图7-6 所示。

图7-6 D/A 业务流程
①委托人备货、交货;②交出单据;③填写托收申请书;④托收行给出口商回执;⑤托收行发出托收委托书并寄单;⑥提示跟单汇票;⑦进口商承兑后代收行交单;⑧进口商凭单提货;⑨船公司凭单放货;⑩代收行发出付讫通知;
托收行向委托人付款。
(四)托收的特征
1.商业信用
托收虽然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按卖方的指示办事,不承担付款的责任,不过问单据的真伪,如无特殊约定,对已运到目的地的货物不负提货和看管的责任。因此,卖方交货后,能否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誉。
2.资金负担不够平衡
这主要是指出口商的负担较重。除了出口商预收订金的情况以外,出口商必须动用自有资金来备货、组织出运,而结汇又必须等到进口商付款之后,因此资金占用多、回收慢。相反,进口商只需在代收行交付货运单据时才付款,甚至只需要承兑远期汇票就可以获得单据,有较长的时间处理货物,及时回笼货款,因此占用资金少、时间短。(https://www.daowen.com)
3.结算手续相对简单,费用较低
托收方式同汇款方式相比,结算手续较为复杂,银行手续费也高一些,但是回收货款比汇款方式有保障;与另一种重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方式相比,托收的程序则要简便得多,结算费用也相应较低。另外,托收方式还可以提供融资的便利,如押汇、信托收据、保付代理等。因此,在比较熟悉和可靠的贸易伙伴之间,托收是一种较好的结算方式。
4.风险较大
对于出口商来说,托收方式风险较大。因为如果进口商商业信用差,违约拒付,或因破产、倒闭而无力支付货款,出口商就既得不到货款也收不回货物,损失会很大。另外,进口商故意刁难,不愿意付款赎单借以趁机压价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
对于进口商来说,同样也承受着来自出口商的信用风险。大多数情况下,进口商付款时只能得到货运单据,因为货物尚未运到,所以无法了解货物的真实状况,只能相信出口商遵守合同,发运合格的货物。如果出口商交货时以次充好、滥竽充数,进口商是无法回避这种风险的。此外,进口商如果承兑了远期汇票,还要承担票据风险。
从总体上看,进口商比出口商更有主动性,出口商承担的风险比进口商更多、更大,因此托收方式是一种倾向于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
(五)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在1958年即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后几经修订,于1995年公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
URC522 包括7 部分:A.总则及定义;B.托收的方式及结构;C.提示方式;D.义务与责任;E.付款;F.利息、手续费及费用;G.其他规定,共26 条。
URC522 的主要内容及新增条款介绍如下:
(1)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应以托收指示为准。一切寄出的托收单据均须附有托收指示,并注明该项托收按照URC522 办理。托收指示是银行及有关当事人办理托收的依据。
(2)托收指示中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托收行、委托人、付款人、提示行的情况;
②托收金额及货币;
③所附单据及其份数;
④光票托收时据以取得付款和(或)承兑的条款及条件,跟单托收时据以交单的条件及其他条件;
⑤应收取的费用,同时须注明该费用是否可以放弃;
⑥应收取的利息(如果有),同时须注明该项是否可以放弃,并应包括利率、计息期和计算方法(如一年是按360天还是365天计算);
⑦付款的方式和付款通知的形式;
⑧发生拒付、不承兑和(或)执行其他指示情况下的指示。
(3)不提供D/P 远期。URC522 第7 条规定: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而又同时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如果托收含有远期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D/A)交付款人还是凭付款(D/P)交付款人。如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如果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任何迟交单据所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4)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不应以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银行对跟单托收项下的货物没有义务采取任何行动,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5)银行必须核实其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所列的内容表面是否相符,若发现单据缺少,银行有义务用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委托人。除此之外,银行没有进一步审核单据的义务。
(6)如果委托人在托收指示中指定一名代表,在遭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作为“需要时的代理”,并应在托收指示中明确而且完整地注明此代理的权项。
(7)托收如被拒付,提示行应尽力确定拒绝付款和拒绝承兑的原因并须毫不延误地向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送交拒付的通知。委托行收到此项通知后,必须对单据如何处理给予相应的指示。提示行如在发出拒付通知后60天内仍未收到此项指示,则提示行可将单据退回发出托收指示的银行,而不再负任何责任。
《托收统一规则》公布实施后,已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托收业务国际惯例,并已被各国银行采纳和使用。但应指出,只有在有关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下,才受该惯例的约束。我国银行在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使用托收方式时,也参照该规则的解释办理。
(六)托收的注意事项
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为加强对外竞争能力和扩大出口,可针对不同商品、不同贸易对象和不同国家与地区的习惯,适当和慎重地使用托收方式。但是,在使用此种方式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认真考察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并根据进口人的具体情况妥善掌握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程度。
(2)对于贸易管理和外汇管制较严的进口国家和地区不宜使用托收方式,以免货到目的地后,由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3)要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例如,有些拉美国家的银行,对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按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在进口人承兑远期汇票后立即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即把远期付款交单(D/P 远期)改为按承兑交单(D/A)处理,从而使出口人收汇的风险增大,并可能引起争议和纠纷。
(4)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 或CIP 条件成交,由出口方办理货运保险,出口方也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在不采用CIF 或CIP 条件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5)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时,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在我国进口业务中,也有采用跟单托收方式支付货款的。我国进口企业使用托收方式,可以节省费用,免于支付国外银行手续费。进口跟单托收方式,一般只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条件,但也有采用远期付款的。在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中,为了坚持先收后付、不垫外汇的原则,在来料、来件需要计价结算的情况下,对来料、来件有时可用远期承兑交单托收方式。加工、装配后的成品出口,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或其他即期付款方式,收取成品外汇后,再用以偿付到期应付的进口料件托收价款。
(七)合同中的托收条款
现将合同中有关托收条款举例说明如下:
1.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D/P after sight)
(1)“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应予以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立即予以付款,付款后交单。”
(2)“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提单日后××天付款,付款后交单。”
(3)“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汇票出票日后××天付款,付款后交单。”
3.承兑交单(D/A)
(1)“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应予以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立即付款,承兑后交单。”
(2)“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承兑,并应于提单日后(或出票日后)××天付款,承兑后交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