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UCP600 已经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UCP 全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全世界公认的非政府商业机构制定的最为成功的国际惯例。目前世界上有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近万家银行在信用证上声明适用UCP。
事实上,如果单从结构、遣词造句来看,UCP600 和UCP500 区别不大,而UCP600 的真正意义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可撤销信用证的提法被取消。在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开的都是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所以,可撤销信用证不再有存在的必要。(https://www.daowen.com)
(2)UCP600 出现了一个新定义——“承付”。“承付”概括了在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承兑信用证下,开证行、保兑行或指定行除议付行外的其他向受益人进行支付的行为。同时,对“议付”的定义也进行了修订,争议颇大的“给付对价”的说法被删除,在新条款中却被称为“购买”,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和单据的“购买”,属于对受益人的预付或承诺预付。实际上,这个说法就意味着对“议付”的解释又回到了俗称的“买单”之说法。如此设计使“议付”从UCP500中规定的四种支付方式中单列出来,用“买单说”来解释议付行的行为,也表明了其融资的性质,从而将议付信用证对受益人的融资功能纳入了统一惯例的保护范围。
(3)单据处理天数出现变化。这对于出口商的利益而言是极大的维护。首先,UCP500 中“合理时间”的概念在UCP600 被删去,因为在各国的银行惯例中,何为“合理时间”存在很大争议,同时对“合理”的长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容易产生纠纷。实际上,UCP600 尽可能地将UCP500 中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规范化,如定义了14 个概念;讲到通知行、议付行等当事人的时候,明确了各自的职能,可以最大化地避免因为概念不清产生职责方面的纠纷,同时也能节省当事人因为职能不清而造成的大量的法庭诉讼费负担。此外,UCP500 中各当事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到单据之日起7 个工作日”,由于信用证业务流程中涉及多个当事银行,受益人收到款项的周期较长,因而UCP600 将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改为“最多为收到单据次日起第5 个工作日”,明显缩短了单据处理的时间,因此有助于受益人提前收汇,并将促使银行更有效率地处理信用证业务。
从整体上讲,UCP600 能更加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求,给国际贸易发展松了绑,更加便于企业参与国际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