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特点和作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五、信用证的特点和作用

(一)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600 规定,自信用证开立之时起,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兑付责任的约束。即使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未能履行贸易合同中的义务,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以及UCP600 中适用于这些单据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第一性的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开证行的拒付只能以单据上存在的有效不符点为理由。

【案例7-8】

某进口商购买景德镇的瓷器,约定分五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第一批货物抵达目的地后,该进口商办理了付款赎单手续。但收到货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便通知开证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未予理睬。银行仍然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货运单据予以议付。议付后,通知该进口商付款赎单,遭到拒付。请问:银行这样处理是否合适?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是否有道理?

分析:银行这样处理是对的。因为这笔业务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方式。自信用证开立之时起,开证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兑付责任的约束。只要单证相符,不管货物是否合格,开证行都必须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遭到损失的进口商只能凭贸易合同与出口商交涉,或申请仲裁,甚至提起诉讼。

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

虽然信用证的开立必须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一经开出,信用证即构成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一份自足的契约。UCP600 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完全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可见,信用证项下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仅以信用证的条款为依据,与原贸易合同无关,不受其约束。

【案例7-9】

我国上海某外贸公司出口“永久”牌女式24 英寸自行车,国外来证开成了“女式26 英寸自行车”。该公司出口制单时,仍写成“女式24 英寸自行车”。国外开证行见单后,立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该公司与开证行交涉时辩称,他们是按照合同规定写的,因为合同中标明是“女式24 英寸自行车”,开证行不应拒付。请问开证行的做法对否?

分析:开证行是有理由拒付的。因为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保证文件,是不受合同制约的。该公司业务员不熟悉信用证的这一特点,在审证时发现来证的品名与合同不符后,将单据制成与合同相符是无效的,因为开证行付款的依据是“单证相符”。所以该公司正确的做法应是及时通知对方修改信用证,以达到“单证相符”,否则只会造成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

按照UCP600 的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供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相符提示;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其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托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也概不负责。简而言之,信用证业务是不管合同、不管货物、不管单据真伪、不管是否履约的“四不管”业务。对开证申请人而言,即使发现单据是伪造的,但只要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申请人就必须向开证行付款。

【案例7-10】

某年我出口公司对墨西哥出口商品一批,对方来证在“转运”栏内规定“允许转运”,而在“议付单据”栏内则要求提供“转运通知”。我方工作人员从逻辑推理上认为:来证既然允许转运,我方有转运或不转运的选择权,如不转运,便无义务也无必要提供“转运通知”。因而对议付单据栏内的转运通知未予以照办。结果遭到开证行拒绝付款,双方发生争议。试分析应如何解决该纠纷。

分析:信用证业务是非常单据化的结算方式,因而出口商发货前首先应该仔细审核L/C。当发现L/C 内容有相互矛盾之处,应提出修改信用证,以可以提供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准则。(https://www.daowen.com)

(二)信用证的作用

从上述信用证的特点可以看出,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比拟的优点。尤其是将托收方式中由进口商履行的付款责任,转由银行履行,可以保证进出口双方的货款和代表货物的单据不致落空,同时又使双方在资金融通上获得便利;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有关银行同样也可以取得实惠。因此,信用证对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及对金融业务的扩大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1.信用证对出口商的作用

出口商是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最大受益者,信用证对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信用证可保证出口商的货款取得安全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用状况最为担心,如进口商订立了买卖合同后,由于物价下跌,或同其他出口商订立了条件更为有利的合同等,有可能拒绝履行合同甚至拒绝提货,或趁机要求降价。但有了信用证,出口商只要按其规定交付了货物并提交合格单据,开证银行就保证支付货款。因此,银行信用的介入弥补了商业信用的不足,为出口商提供了有力的信用保障。

(2)信用证使出口商获得了外汇保障。若进口国实施外汇管制,进口商对所支付的货款必须由进口国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因此,出口商的外汇货款有可能长期被滞留在进口国。若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因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时,首先要获得外汇管制当局的批准,开证银行才能开立信用证;换言之,出口商若能获得信用证,则说明进口国外汇管理当局已批准所需的外汇。这样,出口商的外汇货款被冻结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

(3)信用证增加了出口贸易的稳定性。出口合同的签订仅仅是贸易的开始,合同能否最终得以履行还要取决于其他很多因素,如进口商认为无利可图,可能会寻找借口取消合同;若进口国突然实行贸易管制,出口合同可能会被取消,等等。但是,若出口商获得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则非经出口商的同意,信用证不得撤销或修改,开证银行和进口商必须履行信用证和贸易合同,即支付货款并收取货物。

(4)信用证可使出口商获得融资便利。采用信用证付款,银行信用取代了进口商的信用,只要出口商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可获得银行的付款、承兑或议付,因而使出口商及时地取得融资;若采用预支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或背对背信用证等,出口商还可以在交付货物前取得更为便利的融资。出口商还可将信用证作为担保向银行获得贷款等。

2.信用证对进口商的作用

以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付款方式同样也会使进口商获得一定的好处,对控制出口商按时履约、提供交易安全保障以及融资等也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作用。

(1)信用证可以控制出口商按时交货。信用证中规定了出口商交货的装运期,出口商必须按此期限交付货物,否则违反信用证条款,无法获得银行付款、承兑或议付。这样,进口商可以通过信用证来促使出口商按时交货,以保证进口商按时取得合同货物。

(2)信用证为进口商提供一定的交易安全保障。为了保证出口商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进口商通常可在信用证中规定出口商应提交证明货物合格的各种证明,如质量证书、检验检疫证书、ISO9000 或ISO14000 证书以及其他有关单据等;同时,有关银行负有对各种单据进行严格审核的责任。这样,信用证可在一定程度上为进口商提供交易安全保障。但进口商应注意,这种安全保障程度是有限的。

(3)信用证可为进口商融资提供一定的便利。银行按进口商的请求开立信用证时,在通常情况下,进口商同意将信用证下进口的货物作为担保,由开证行控制直至进口商按规定对开证行偿付为止。若开证行认为进口商的信用加上该信用证下进口货物的价值不足以保障其债权的安全实现,则银行还可要求进口商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但在一般情况下,信用良好的进口商不预缴保证金或以很少的保证金就可要求银行开立信用证。

3.信用证对银行的作用

银行参与信用证交易也为银行带来一定的利益。作为议付行的出口地银行参与信用证业务,一方面可以扩大其业务量,获得商业利润;另一方面接受议付后,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议付行就可以从开证行那里获得偿付。即使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向受益人追索垫款或凭货运单据处理货物以补偿垫款。因此,议付行参与信用证业务只有获利,基本上没有风险。

↑上一章 ↓下一章
关注公众号获取验证码
复制内容需要验证码(7.99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