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信用证的种类
(一)按信用证是否加以保兑划分
按信用证是否加以保兑,信用证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1.保兑信用证
如果一家银行所开的信用证经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则该信用证称为保兑信用证,另一家银行就是保兑行。保兑信用证一般由保兑行在信用证上批注“我行为此信用证加具保兑”(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并签章。
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根据UCP600 的规定,自为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保兑行即不可撤销地受到兑付或者议付责任的约束。
保兑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而且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受益人最为有利。受益人可以要求开证行或保兑行履行付款责任,但他首先要服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保兑行为付款人时,受益人应该先要求保兑行付款;如以开证行为付款人,则应先向开证行提示,只有在开证行不付款时,才能要求保兑行履行付款责任。
2.不保兑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一家银行所开立的未经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通知行一般在这种信用证上注明“此系为以上所指名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作出通知,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保兑信用证上的付款保证人是开证行。目前,世界各国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都是不保兑信用证。
(二)按信用证的付款方式划分
1.即期付款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指定银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立即履行付款义务,则该信用证称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如信用证包含以下或类似的条款,即可被认为是即期付款信用证:“本信用证指定由××银行即期付款。”(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with××bank.)这里的“××银行”是指付款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其他银行,一般为出口地的银行。
2.远期付款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在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后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才付款,则该信用证称为远期付款信用证。
使用远期付款信用证,对进口商的好处是可以利用出口商的资金,便于自身的资金周转;对出口商来说,便于成交,扩大出口,收汇也较托收安全。但是,双方都要承担一定风险。例如当外币升值时,进口商在付款赎单时就要付出较多的本币,则这种情况对进口商不利,对出口商有利;反之,如果外币贬值,出口商在结汇时所收到的本币就比预期的少,这就对进口商有利,对出口商不利。
远期付款信用证具体可分为两类: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
(1)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
延期付款信用证一般包含以下条款:“本信用证指定由××银行延期付款。”(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with××bank.)这里的“××银行”即为指定的付款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本身。
此类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因此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获取资金融通,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贷。在出口业务中,若使用这种信用证,货价应比使用承兑信用证高一些,以拉平贷款利率与贴现率之间的差额。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
承兑是指开证行指定一家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后予以承兑,于汇票到期日再付款的信用证。
开证行通常在信用证中规定承兑方式,如This Credit is to expire on or before___(有效期日)at____(交单地点:被指定银行所在城市)and is available with_____(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名称)by acceptance of draft(s)at××days sight against the beneficiary's draft(s)at××days sight drawn___(被指定的承兑银行名称)and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承兑信用证与延期付款信用证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承兑信用证要求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远期汇票后予以承兑,等汇票到期时再履行付款义务。
承兑信用证项下,汇票的承兑人必须是银行,所以承兑信用证又称为银行承兑信用证。指定银行在承兑后,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对出票人、善意持票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承兑信用证中一般都载有相应的保证承兑和付款的条款,如:“We hereby engage that draft draw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accepted on presentation and duly honored at maturity.”承兑信用证项下的跟单汇票由银行承兑后,则构成承兑行在到期日无条件付款的承诺。作为汇票的持票人,受益人可在汇票承兑后请求承兑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贴现汇票,立即获得现款融资。
3.议付信用证
按照UCP600 的定义,议付是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或单据。可见,议付是一种银行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向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的方式。
议付又被称作“买单”或“押汇”。其具体做法是,议付行审单相符后,凭出口商提交的包括代表货权的提单在内的全套出口单证的抵押,买入汇票垫付货款,即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汇票到期日之间的利息,将净款付给受益人。议付行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议付信用证一般包含以下条款:“本信用证指定由××银行议付。”(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bank.)
(三)按信用证使用的目的划分
按信用证使用的目的划分,信用证可分为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和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credit)。
1.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到达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按信用证金额用完后其恢复生效的方式来划分,循环信用证可分为以下三类:
(1)自动循环信用证。受益人按规定发运货物并提交单据后,信用证立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受益人可再次使用。
(2)半自动循环信用证。受益人装运货物提交单据后,若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收到开证行停止循环的通知,则信用证金额即自动恢复,可再次使用。
(3)非自动循环信用证。受益人按规定装运货物提交单据后,信用证并不能自动恢复原金额而必须等到开证行关于恢复金额的通知,且必须在收到开证行声明本证可恢复的通知方可恢复。(https://www.daowen.com)
2.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受益人可以将信用证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的信用证。
UCP600 专门对可转让信用证做出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1)只有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才为可转让信用证。
(2)根据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请求,转让信用证可以被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其他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得再行转让。
(3)转让银行是指办理信用证转让的被指定银行。在适用于任何银行的信用证中,转让银行是由开证行特别授权并办理转让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或保兑行)。开证行也可担任转让银行。
信用证中如果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就不能将此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一般的信用证都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案例7-11】
上海市的A、B 两家服装进出口公司共同对外成交出口男式西服一批,双方约定各交货50%,各自结汇,由A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不久,外商开来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A公司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B公司。两家公司都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各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请问:两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分析:两家公司的做法不妥。根据UCP600 规定:在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字样的才为可转让信用证。本例中,A公司收到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字样,则该证是一份不可转让的信用证,受益人只能是A公司。两家公司可根据约定各出50%的货物,但结汇单据的制作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以A公司为受益人制作整套结汇单据,否则,银行将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可转让信用证转让需遵循几个规则: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第二受益人不得再行转让;转让信用证必须准确转载原证的条款及条件,包括保兑(如有),但下列项目除外:
信用证金额;信用证规定的任何单价;到期日;单据提示期限;最迟装运日期或规定的装运期间(以上任何一项或全部均可减少或缩短);必须投保的保险金额的投保比例可以增加,以满足原信用证或本惯例规定的投保金额;可以用第一受益人的名称替换原信用证中申请人的名称;除非转让时另有约定,所有因办理转让而产生的费用(诸如佣金、手续费、成本或开支)必须由第一受益人支付;由第二受益人或代表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必须向转让银行提示;必须指明是否以及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将修改通知第二受益人;如果信用证被转让给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其中一个或多个第二受益人拒绝接受某个信用证修改并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修改。对于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信用证已做相应的修改;对于拒绝接受修改的第二受益人而言,该转让信用证仍未被修改。
3.背对背信用证
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或中间商)以自己为申请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开证行的身份另开一张以原证为基础和保证,以实际供货人为受益人的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国际贸易中之所以使用背对背信用证,可能有如下原因:
(1)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不允许转让,或者实际供货人不接受买方国家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为了便于供货人直接发运货物,中间商以原证为基础和保证,要求银行另外开立一张内容相近的新证给供货方。
(2)作为中间商的出口方,为了不让供货厂商了解国外买主的情况,利用开具背对背信用证的方法来达到对交易内容保密的目的。
(3)尚未建立直接贸易关系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也经常采取由第三国银行开具背对背信用证的做法。
(四)按信用证使用的特殊性划分
按信用证使用的特殊性划分,信用证可分为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对开信用证(reciprocate credit)和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1.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即期交易,但进口商出于某种目的和需要,在信用证中要求受益人以即期交易价格报价,开立远期汇票,由进口商负担贴现息及有关费用,而受益人按规定即期收汇的一种信用证。由于该信用证中规定开立远期汇票,开证申请人要等到汇票到期日才付款偿付开证行,因此,该信用证对开证申请人而言具有远期信用证同样的效果。但对受益人而言,由于它能按规定即期十足收汇,因而习惯上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的一些常见付款条款有以下几种:
“Please pay the beneficiary on a sight draft basis.Discount charges at current rate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buyer's account in excess of the credit amount.”(即期付款给受益人。按现行利率计算的贴现息和承兑手续费均由买方负担,可在信用证金额外支付。)
“Drawee bank's discount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the account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refore the beneficiary can receive the face value of the term drafts if drawn at sight.”(付款行的贴现息和承兑费用均由开证申请人负担,受益人可按即期收汇。)
2.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指定银行在受益人提交规定的单据之前,向其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
申请开立预支信用证的进口商要求开证行在证中加列预支条款,内容包括开证行授权预支的最高额度,以及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和预支行的权利和义务等。以前,为引人注目,预支条款常用红色打印,俗称“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但现在一般不用红色标明。
3.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相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其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同时又分别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第二张信用证的通知行也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第二张信用证称为回头证,与第一张信用证的金额大致相同。
4.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履约信用证、商业票据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与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不同的。在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备用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保证,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开证行才承担付款责任。而跟单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且“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开证申请人是否付款。
备用信用证最早流行于美国,因美国法律不允许银行开立保函,故银行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保函,后来其逐渐发展成为国际性合同提供履约担保的信用工具,其用途十分广泛,如国际承包工程的投标、国际租赁、预付货款、赊销业务以及国际融资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