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
不可抗力条款对买卖双方都是同样适用的。在进出口合同中订立了不可抗力条款,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就可根据合同规定确定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以防止对方任意扩大或缩小对不可抗力的解释。这对于维护买卖双方正当利益都是有好处的。
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一般为: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方式和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常见的不可抗力条款的订法有以下三种:
1.概括式规定
概括式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不可抗力事故的种类,而只是做出笼统的规定。例如:“由于公认的不可抗力原因而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一方可不负责任,但应于15天内通知对方并提供有关的证明文件。”
2.列举式规定
列举式规定即逐一列明不可抗力事故的种类。例如:“由于战争、洪水、水灾、地震、暴风、大雪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一方可不负责任。”
3.综合式规定(https://www.daowen.com)
综合式规定即将概括式和列举式合并在一起的方式。例如,在订购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中规定:“由于战争、地震、严重的风灾、雪灾、水灾、火灾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影响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事故的情况以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15天内,以航空挂号信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影响合同履行的程度的证明文件。此项文件如由卖方提出时,应由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地区的商会出具;如由买方提出时,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
上述概括式规定比较笼统,容易产生纠纷。列举式规定虽然明确,但不可抗力的事故举不胜举,如发生了没有列举的事故,就无法引用不可抗力条款。综合性规定则弥补了前两种方式的不足,使用比较广泛。
(二)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注意事项
1.遭受不可抗力一方的通知义务
任何一方在遭受到不可抗力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合同规定通知对方,并在合同规定时间或者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机构的正式书面证明。出证机构如合同未予规定,在我国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证,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构出证。
2.相对方的注意事项
另一方接到不可抗力事故通知和证明后,应及时研究所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所包括的范围。如合同中已经列举了事故的种类,但发生的事故不属列举范围,一般就不能按不可抗力处理。如合同中附有“双方当事人所同意的其他意外事故”规定的,则必须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处理。如一方不同意,则不能列入不可抗力事故。但不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答复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