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仲 裁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第四节 仲 裁

【案例8-3】

我某外贸公司与某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合同,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仲裁地点为北京,后来发生交货品质纠纷,外商不愿到北京仲裁,于是在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法院向我外贸公司寄来传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析:(1)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是没有管辖权的,将争议案件退交北京仲裁庭截断。(https://www.daowen.com)

(2)本案例涉及仲裁协议问题。所谓仲裁: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第三者的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有:发生争议,只以仲裁;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结合本案例,我方与外商的出口合同中明确有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仲裁。外商不但不愿遵守,且在当地法院起诉,根据仲裁的作用外商的做法违背了仲裁协议,是无理论依据的,故我方可以将传票退还给外国法院,指出其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坚持将该案件由北京仲裁庭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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