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发生,对一方当事人来说,难以事先预料和杜绝。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妥善地解决争议,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稳定对外业务关系,保护和开拓国外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双方协商、请第三者居间调解、仲裁和法院诉讼。
(一)协 商
协商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直接交涉来解决争议。双方对某一问题发生争议,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可以不拘形式和程序,无需求助于第三者的介入。具体来说,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具有以下优点:
1.解决争议的速度快
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发现双方之间存有争议,都可立即向对方表示通过协商来解决的意愿。在一般情况下,对方也会做出同意协商的表示。双方只要有解决争议的诚意,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能达成谅解或和解。由于不需要走固定的程序,所以解决争议的速度快。
2.保密性强
当事人双方之间展开协商,没有第三者或任何局外人的介入,双方就他们之间的任何涉及商业秘密的问题都可进行商谈,他们之间所存在的争议,也不会披露给外界,这有利于当事人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护企业商誉。
3.协商方式气氛平和
有助于保持甚至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对有些问题可据理力争。在有些问题上又可体谅对方,即使争论很激烈,对双方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也无大的损伤,因为争论只在双方之间,没有第三者的介入。再说,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着一致的经济利益,当事人双方都愿意寻求妥善办法来解决彼此间的分歧。协商的过程有助于一方当事人知道和理解对方的意见和主张,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自身在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和地位,促使当事人圆满地履行合同,增强相互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4.协商不妨碍当事人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协商是解决争议的最初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通过协商,双方之间的争议大多能够得到解决。但是,如果有一方拒绝合作,或对对方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或在协商中双方意见分歧很大,难以取得一致时,当事人可按照合同约定或争议的情况进一步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即使在其他方式中,同样也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继续协商。
协商方式也有其局限性。协商并不一定适合所有的争议案件。如果双方争议的分歧较大,涉及的金额也较大,双方互不让步,争议就不能通过协商得到解决。如有一方故意毁约,缺乏合作的诚意,也不能通过协商解决。
(二)调 解
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一个第三人,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以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请求调解,当事人可以指定调解员,也可以提请调解机构指定调解员。若提请调解机构调解,一般应按该机构的调解程序规则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在一般情况下,双方签订和解书或和解协议,作为一种新的契约,由双方去履行;如有一方反悔或不履行,另一方可按对方违约处理,寻求新的解决途径。
双方达成的协议书上如有调解员的签字,这种协议称作调解书或调解协议。这种调解书或调解协议一般不能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调解书或仲裁庭依据和解书或调解书做出的仲裁裁决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具有如下优点:
1.解决争议快捷灵活
当事人双方请求调解时,一般都授权调解员以灵活的方式来分清是非和责任,提出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而不必遵循固有的模式和规则。这样,当事人就可减少在程序上花费的时间。
2.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https://www.daowen.com)
双方通过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从法律上讲,是一种新的契约,由此可以认为争议在某种程度上已得到解决。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指控其违约。
3.调解可以与仲裁或诉讼结合起来,从而使争议的解决更灵活、更具有自主性
我国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有一个非常独特的做法,称作“诉讼与调解相结合”。法官在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下,在查清事实和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可对需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如能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即做出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若不履行,另一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也成功地采用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仲裁方法。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共同向仲裁庭请求调解,或者仲裁庭认为有调解的可能,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对案件进行调解。若调解成功,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做出裁决书结案。当事人也可申请撤销案件;如果调解不成功,当事人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中引用各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过的、建议过的、承认过的或表示愿意接受的任何意见,作为其申诉、答辩或反诉的依据。
4.调解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增加了解决争议的可能性
当事人都同意的调解人一般是国际贸易界有威望的人士,或者是通晓国际贸易业务的专家。调解员可凭借其知识技能及影响力,说服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当事人间的抵触情绪,从而增加双方达成和解的可能性。
5.调解是在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进行的,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强迫
因为调解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无论调解成功与否,都不会损伤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关系。
目前在我国,涉及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调解有三类:法院调解、涉外仲裁机构调解和涉外调解机构调解。
“北京调解中心”是附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涉外调解机构,专门受理调解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争议案件。1992年以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一些省市的分部也相继成立了地方涉外调解机构,业务上受“北京调解中心”指导。“北京调解中心”有专门的调解规则。按其规则,当事人双方必须达成调解协议,才能向该中心申请调解。如无调解协议,当一方申请调解时,调解中心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后才能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然后促使双方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地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不能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所勉强。但调解员可在适当时刻向当事人提出自己的和解建议,供当事人考虑。
调解员如能通过函电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可结案;如不能,则在适当时候召集双方当事人一起当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必须签订和解协议书,调解员根据和解协议书做出调解书结案。
(三)仲 裁
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他们之间存在的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审理和裁决。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重要原则,即各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可自行约定或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及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特点决定了仲裁方式具有解决争议时间短、费用低、能为当事人保密、气氛友好、裁决结果公正合理等优点。
(四)诉 讼
诉讼俗称“打官司”,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控告另一方有违法违约行为,要求法院依法给予救济或惩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争议案件,在诉讼时,一方当事人一般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以赔偿经济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强制管辖是诉讼的基本原则,即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确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外,法院可按管辖权限受理任何类型的争议,而不论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管辖。因此,强制性的特点决定了诉讼方式可以作为当事人在用其他方式不能奏效的情况下解决争议的最终选择。
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局限性在于:立案时间长,程序复杂;诉讼是强制性的,只要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就得应诉,如不出庭应诉,法庭仍将缺席判决;诉讼费用高;法院判决的结果未必公平合理。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有权受理涉外诉讼案件的法院为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
以上四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可结合争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一般来说,对外贸易各方在解决争议时应本着“仲裁优于诉讼,调解优于仲裁,而防止争议胜过调解,尽量友好协商”的原则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