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仲 裁
(一)仲裁的含义和特点
仲裁(arbitration)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这个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仲裁与诉讼等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有如下特点: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双方须达成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不得受理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
(2)双方当事人均有在仲裁机构挑选仲裁员的权利。这是与诉讼解决争议有重大区别的一个特点,也是保证仲裁裁决公正合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3)仲裁裁决是一裁终局的,而且可以在另一个国家生效或执行。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减少了解决争议的环节,提高了解决争议的效率。
(4)仲裁程序简便,费用较低,处理迅速,有利于双方今后交易的开展。国际贸易的双方在出现争议后,都力求在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迅速地解决争议;同时,即使出现争议,双方也有可能在今后开展业务。仲裁解决争议的气氛相对于诉讼较为平和,有利于双方以后的进一步合作。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
仲裁协议是买卖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表示,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仲裁协议必须建立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不允许一方强加于另一方。在发生争议的双方中,任何一方申请仲裁,都必须提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它有以下两种形式: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这是指在争议发生之前,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2)提交仲裁协议(submission)。这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虽然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所不同,但其法律作用和效力是相同的。
2.仲裁协议的作用
(1)表明双方在发生争议时自愿提交仲裁。
(2)约束双方当事人在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3)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三)仲裁形式和仲裁机构
1.仲裁形式
仲裁有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两种形式。
(1)临时仲裁。临时仲裁是指由争议双方共同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临时仲裁庭所进行的仲裁。临时仲裁庭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组成的,案件审理完毕,仲裁庭自行解散。仲裁起源于临时仲裁。
(2)机构仲裁。机构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常设仲裁机构,按照其仲裁规则或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仲裁。所谓常设仲裁机构,是指根据一国法律或有关规定设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仲裁员设置和具备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哪个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就应按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有的国家也允许双方当事人自由选用他们认为合适的其他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大多采用机构仲裁。
2.仲裁机构
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地区和一些国际组织都设有专门从事处理国际商事纠纷,进行有关仲裁的管理和组织工作的常设仲裁机构。比较著名的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这些常设的仲裁机构基本上都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有业务联系,在仲裁业务中进行过合作。
我国常设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均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和上海分别设有分会。根据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它受理争议的范围为产生于国际或涉外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争议。我国各外贸企业在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时,如双方同意在我国仲裁,都订立有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https://www.daowen.com)
(四)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主要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及其裁决。各国仲裁法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对仲裁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下面以我国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主,介绍仲裁的基本程序。
1.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是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前提。
对申请书的内容,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我国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申诉方)的书面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址;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申请人的要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还应附有关证明文件抄本,如合同、往来函电等的正本或副本,并预交规定的仲裁费。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后,首先审查仲裁协议是否合法,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范围,该争议是否被处理过,以及时效是否过期等。其次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即予立案,并立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将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连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仲裁费用表各一份发送给被申请人。仲裁程序自仲裁机构发出仲裁通知之日起开始。
2.仲裁庭的组成
争议案件提交仲裁后,是由争议的双方所指定的仲裁员所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由3 名仲裁员或者1 名仲裁员组成。由3 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我国仲裁规则规定,申请人于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同时指定仲裁员,被诉人也应选出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后,即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着手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
3.仲裁审理
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的步骤很多,其中包括开庭审理、调解、搜集证据和调查事实(必要时)、采取保全措施以及做出裁决等步骤。
(1)开庭。仲裁庭审理案例有两种形式:一是开庭审理;二是书面审理。我国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书面审理,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开庭的地点,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应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必要时,经仲裁委员会主席批准,也可以在我国的其他地方进行。开庭日期一般由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协商决定后,由秘书局于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不公开进行,如果双方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由仲裁庭做出是否公开审理的决定。审理前,仲裁庭可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说明,被诉人可提出反诉。开庭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出庭,仲裁庭可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理或裁决。
(2)调解。采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解决争议是我国涉外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审理案件时,随时都得注意进行调解解决争议的可能性。在争议裁决前,只要双方当事人取得和解,该案就可撤销。但调解不是仲裁的必要程序。
(3)收集、审定证据。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对其申请、答辩或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并由仲裁庭审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和搜集证据,也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请有关专家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4)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又称为临时性保护措施,是指在仲裁开始后到做出裁决前此期间,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做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根据我国的仲裁规则,如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
4.仲裁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步骤。裁决做出后,审理程序即告终结。
根据各国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裁决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5.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裁决的承认是指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仲裁裁决具有可予执行的法律效力。裁决的执行是指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事项或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强制另一方当事人执行裁决事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一个国家的仲裁机构所做出的裁决要由另一个国家的执行机构去执行的问题。由于仲裁机构未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力,因此,国外的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仲裁裁决,仲裁机构则无能为力。
为了解决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上产生的矛盾,在联合国的主持下,于1958年在纽约缔结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是这方面的一个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7年1月22日加入此公约,并做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该公约强调两点:一是承认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二是根据仲裁协议所做出的仲裁裁决,缔约国应承认其效力,并有义务执行。
(五)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通常要规定以下内容: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以确定仲裁机构对各种争议的管辖权;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其中焦点是仲裁地点,因为在不同的地点仲裁,所引用的法律惯例不一样,最终的裁决结果也可能不一样。因此,在商定仲裁条款时,双方都力争在本国仲裁。我国对仲裁地点的原则:首先争取在我国仲裁;其次争取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最后是到第三国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