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销协议的基本内容
经销协议是供货人和经销人订立的确立双方法律关系的契约,其内容的繁简可根据商品的特点、经销地区的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意图确定。在实际业务中,许多经销协议只原则性地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一般交易条件,以后每批货的交付,双方却要依据经销协议再订立具体买卖合同,明确价格、数量、交货期甚至支付方式等具体交易条件,或由供货商根据经销商发出的订单来交付货物。通常,经销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品的范围
经销商品可以是供货人经营的全部商品,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在协议中要明确定明商品的范围,以及同一类商品的不同牌号和规格。购定经销商品的范围要同供货人的经营意图和经销人的经营能力与资信状况相适应。如经销商品范围规定为供货人经营的全部商品,为避免争议,则最好在协议中明确经销商停止生产其经销的商品或供货人有新产品推出时对协议是否适用。
(二)经销地区
经销地区是指经销人行使经营权的地理范围。它可以是一个或几个城市或某地区,也可以是一个甚至是几个国家。其大小的确定,除应考虑经销人的规模、经营能力及其销售网络外,还应考虑地区的政治区域划分、地理和交通条件以及市场差异程度等因素。经销地区能否扩大,习惯上根据经销实绩由双方协商后加以调整。
在包销协议中,供货人在包销区域内不得再指定其他经销商经营同类商品,以维护包销人的专营权。为维护供货人的利益,包销协议也常常规定包销商不得将包销商品越区销售。包销地区的约定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①确定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②确定一个国家中的几个城市;③确定一个城市等。
(三)经销数量或金额
经销协议还应规定经销人在一定时期内的经销数量或金额,在包销协议中这更是必不可少的内容之一。此项数量或金额的规定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它既是经销商在一定时间内应承购的数额,也是供货商应保证供应的数额。经销数额一般采用最低承购额的做法,规定一定时期内经销人应承购的数额下限,并明确经销数额的计算方法。为防止经销商签约后拖延履行,可以规定最低承购额以实际装运数为准。在规定最低承购额的同时,还应规定经销商未能完成承购额时供货商可行使的权利。
(四)作价方法
一般有两种作价方法:一种是固定价格,指出口人在包销期限内以某种确定的价格向包销商销售商品,无论在此期间这种商品的国际市场行情如何,均以包销协议中所规定的固定价格为准。这种方法由于交易双方要承担价格变动的风险,故较少采用。另一种是分批作价,即在规定的包销期限内分别订立若干销售合同,每一个包销合同都按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作价。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变化莫测,为使双方尽可能地减少承担的风险,分批作价的方法应用较普遍。(https://www.daowen.com)
(五)经销商品的其他义务
在许多经销协议中,往往要求经销商要负责做好广告宣传、市场调研和维护供货人权益等工作。通常规定,经销商有促进销售和开展广告宣传的义务。另外还有协议规定,供货人应提供必要的样品和宣传资料,对于广告宣传的方式以及有关费用的负担问题,也应明确规定,一般多由经销人自己负担。
在协议中,还可规定经销人承担市场调研的义务,以供出口人参考制定销售策略和改进产品质量。有的包销协议还规定,如在包销地区内发现供货人的商标权或专利权受到侵害,则包销人要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
(六)经销期限
经销期限即协议的有效期,可规定为签字生效起一年或若干年。一般还要规定延期条款,可以经双方协商后延期,也可规定在协议到期前若干天如没有发出终止协议的通知,则可延长一期。协议中还可规定期满后续约或终止的办法,例如:“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如一方提出,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一年,否则,本协议自期满日止自动失效。”
除了协议期限届满可以终止外,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也可以中止协议:
(1)任何一方有实质性的违约行为,并在接到另一方的要求纠正该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后的一段时间内,未能加以纠正。
(2)任何一人发生破产清理或公司改组等严重事项,另一方可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
(3)由于发生了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造成协议落空,而且遭受事件的一方在一定的期限之后仍无法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发出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
除上述主要内容外,还应规定不可抗力及仲裁条款等一般交易条件,其规定方法与一般买卖合同大致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