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理的种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代理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中,代理业务以委托人为一方,独立的代理人为另一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区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资金从事业务活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代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类。按委托人授权的大小,代理可由以下分类:

(一)总代理(general agency)

总代理是指该代理商统一代理某厂家某产品在某地区的销售事务,同时它有权指定分代理商,有权代表厂商处理其他事务。现实生活中,总代理与独家代理的概念常混为一谈,这里有必要澄清一下。因此,总代理商必须是独家代理商,但是独家代理商不一定是总代理商,独家代理商不一定有指定分代理商的权力。因此,在总代理制度下,代理层次更为复杂。我们常常称总代理商为一级代理商,分代理商则为二级或三级代理商。分代理商也有由原厂家直接指定的,但是大多数分代理商由总代理商选择,再上报厂家批准,分代理商受总代理的指挥。采用总代理方式的厂商不少,可以说,运用代理商的厂家大多采取总代理方式。采用总代理制的优点是,可以利用代理商拓展市场;其缺点是,代理层次增多,易造成管理不善。

在我国的进出口业务中,总代理特指定驻外的贸易机构作为我进出口公司的总代理。如我国香港地区的华润公司、德信行、五丰行和澳门地区的南光公司,分别为我国进出口公司在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总代理。

(二)独家代理(exclusive agency,sole agency)

独家代理是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事,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独家代理的方式,委托人须给予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代销指定商品的独家专营权。凡是在规定地区和规定期限内做成该项商品的交易,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无论是由代理商做成,还是由委托人直接同进口商做成,代理商都有获取佣金的权利。

(三)一般代理(agency)(https://www.daowen.com)

1.一般代理的概念

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commission agency),是指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可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根据推销商品的实际金额付给佣金,或者根据协议规定的办法和百分率支付佣金,代理人不享有独家专营权。如委托人另有直接与该地区的买主达成交易的,则无须向一般代理支付佣金。我国的出口业务中,运用此类代理的比较多。

2.一般代理的分类

佣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的收入主要是佣金收入,代理商的价格决策权受到一定限制。佣金代理方式又分为以下两种:

(1)代理关系的佣金代理。代理关系的佣金代理方式是法律意义上纯粹的代理关系。销售代理商仅为国外厂商在当地推销其产品,并在厂商授权下以厂商的名义与当地顾客签订买卖合约。产品的价格完全由厂家指定,代理商销售产品后,向厂家索取佣金作为报酬。在交易过程中,代理商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货,即不从厂商购买产品,只是起媒介交易作用。

(2)买卖关系的佣金代理。买卖关系的佣金代理方式是指代理商根据厂商制定的价格范围(有一个上、下浮动率),加上自己的佣金费作为产品售价,向顾客推销产品。与客户订好买卖合同后,该代理商向厂商订货,并以自己的名义进口代理产品。待收到客户贷款后,代理商从货款中扣除佣金汇给厂家。由于买卖关系的佣金代理商是以自己的名义进口货物,因此,他与厂家的关系实际上已是买卖关系,而非代理关系,当代理商将货物交给客户而又收不到货款时,他要负担“坏账”损失。正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商风险比较大,因此,厂家给予代理商价格浮动的范围,代理商在此价格范围内有最终价格决定权。

一般代理与独家代理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独家代理商享有独家专营权,而一般代理商则不享受这种权利;二是独家代理商收取佣金的范围,既包括招揽生意介绍客户成交的金额,也包括委托人直接成交金额。一般代理商收取佣金的范围只限于介绍生意成交金额,委托人直接成交的则不另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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