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贸易(licensing trade)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许可贸易(licensing trade)

(一)许可贸易的含义

许可贸易亦称许可证贸易,是国际技术贸易中使用得最广泛和最普遍的一种贸易形式。通常是指一国的技术输出方允许另一国的技术引进方在支付代价的条件下使用其技术,进行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种商业性交易。许可贸易的双方常称为许可方(licensor)和被许可方(licensee)。许可贸易是通过签订书面的许可协议进行的。

(二)许可贸易的对象

许可贸易的交易对象主要有下列三种基本类型,即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专有技术许可:

1.专利技术(patent)

专利是一种工业产权,是指发明拥有者依法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明拥有者即被授予一种独占使用该项发明的权利。专利批准后,其内容即由专利局公开,但专利受批准国法律保护,除专利权人外,其他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这项发明,否则便构成侵权,将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但专利有一定的期限,对专利权的保护时间限制一般为10 到20年,超过期限,专利即告终止,原来受专利保护的技术便成为社会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可以任意使用。

专利权有其明显的特点:

(1)专利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力。发明人通过申请,经过专利机关的审查批准,他的发明便获得了法律地位而成为专利发明,而他自己同时也因之获得专利权。这种权利的产生与物权的自然产生是不同的。这是专利权的重要特点之一。

(2)专利技术是一种知识财产、无形财产,专利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3)专利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它的获得是以发明人公开其发明的内容为前提的。在有效区域范围以外的人擅自使用专利权,专利权人无权干涉。同时,还要受到专利法的限制,专利权的许可、转让、变革必须向专利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审查等。因此,公开了的知识很难真正为发明人所独有。

(4)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独占性、专有性)的权力。对特定的发明,只能有一家获得其专利权,也只有专利权人才能利用这项专利发明,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能使用该专利发明。

(5)专利权是一种有地域性的权利。专利权只在专利权批准机关所管辖的地区范围内发挥效力。

(6)专利权是一种有时间性的权利。专利权的有效期一般为10~20年。超过这个时间,专利权即失去效力。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必须按期缴纳年费,否则,专利权也会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届满前失效。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固定的,不能续展。

根据专利技术创造性程度的高低和其他特点,常把专利分为三种类型:

①发明专利。所谓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实践中特定的技术问题的新方案。发明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产品发明,其发明的结果是一种新产品;另一类是方法发明,其结果是一种制造产品或测试或操作的新方法。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

②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实际上,实用新型也属于一种发明。它与上述发明专利不同之处在于:实用新型是一种仅适于产品的、创造性水平较低、能够直接应用的发明(有人称之为“小发明”)。在实践中,实用新型这种“小发明”为数众多,所以,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少数国家把它从发明中划分出来,单独加以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条件低,审批程序简单,收费也少,这有利于鼓励众多的小发明者。

③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与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对产品形状的设计主要是好看;而实用新型对产品形状的设计主要是用于增加产品的使用价值,使其有新功能,主要是图好用。专利中的外观设计实际上是工业外观设计。它与纯美术作品不同,造型、图案和色彩只有体现在有独立用途的制成品上,才是专利中的外观设计。它是在保证或不影响产品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外形、图案、色彩的设计来吸引消费者。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为10年。

2.商标(trade mark)

商标是工商企业为区别自己的商品和他人的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一种特定标记。这种标记可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形成。产品的商标不仅有助于消费者认牌购买,而且也代表某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因此,对生产和销售企业来说,可以通过商标在市场上树立商品信誉,从而增加销售和出口。商标大体上可分为三类:制造商标、商业商标和服务商标。

一般只有能够移动的重复性生产的商品才使用商标。商标须具有显著性特点,即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不能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l)商标的作用。

①区别功能,即商标能标明产品的来源,把一企业的产品与另一同类企业的产品区别开来。这是商标最基本、最重要的功能。

②间接标示产品质量的功能。产品的来源不同,其质量和信誉也会有差别。商标作为特定来源的产品的标记,间接地反映了该产品的内在质量。人们选购商品时,一般无法当场检验其内在质量,而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商品的社会信誉,凭商标来选购所希望的具有一定质量的商品。

③广告功能。商标是产品广告的重要内容。由于商标的“简明性”和“显著性”,消费者往往不易记住生产企业的名称,而对商标的印象却十分深刻,它最容易被消费者记住,从而使商标成为醒目的广告。消费者习惯于根据商标来判断商品的质量和认购商品,因此,商标是商品宣传的重要媒体,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工具。

④促进国际商品贸易。一种商品要真正打开国际市场的销路,其重要条件是创建具有国际声誉的商标。各国厂商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努力创立国际名牌或驰名商标,使产品畅销世界各地,从而有力地促进国际商品贸易。

(2)商标权。商标权是商标使用者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注册并得到批准的商标专用权。但在少数国家,商标权是由于商标的首先使用而获得的。在我国,商标权是以注册在先原则而取得的。

商标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权利:

①使用权。只有商标权人才能在注册核定的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在同种或同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

②禁止权(禁止他人使用)。商标权人有权向法院或有关机构对侵权人提起公诉,要求制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或追究刑事责任。

③转让权。这种转让是指商标权人把商标转让给他人或由他人继承,自己完全放弃商标权。

④许可使用权。商标权人可以允许他人使用其商标,自己仍保留对商标的所有权。

商标权受专门法律《商标法》的保护。

商标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商标权是一种排他性权利。

②商标权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

③商标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

④商标权是有时间性但又可无限延期的权利。与专利权期满不可延期不同,商标权到期可续展延期,且延期次数不限。

⑤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商标权只在注册机构所管辖地区范围内有效。

商标往往也是与技术结合在一起转让的,因此,被许可方不但能使用许可方的技术进行生产,同时还能在所生产的许可产品上使用许可方的商标,利用该商标的声誉,扩大产品的销售。

商标权和专利权都是重要的工业产权。商标权与专利权一样,具有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三个基本特征。经注册的商标,是商标权人的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某一国家获准注册的商标,只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在其他未注册的国家和地区内不受法律的保护。各国对商标权的保护期一般为10 至15年。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商标有效期届满时,商标权人可以申请续展,续展的时间一般与有效期限相同。各国对续展的次数不加限制,商标权人只有按期办理续展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就可以始终保持商标权的有效性。因此,在时间上,商标权与专利权不同,专利权的期限不能续展,法定期限届满后,专利权自行消失。

3.专有技术(know-how)(https://www.daowen.com)

专有技术是指为生产某种产品或采用某种工艺所需要的、保密的知识、经验、技艺的总和。专有技术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技术领域,又包括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领域;既体现在图纸、数据、技术规范等成文的技术资料中,又体现在专家、技术人员等所掌握的不成文的经验与知识中。

专有技术一般具备以下特点:

(1)实用性。实用性是指专有技术已在工业上获得实际应用。转让的专有技术必须是许可方在本公司的范围内已加以应用的、成熟的、完整的先进技术。那些正在试验或未经试用的技术,不能作为专有技术。

(2)秘密性。秘密性是指专有技术中有许多重要的技术资料对外严格保密,而且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对其提供的资料在一定时间内保守秘密。这主要是通过协议、签订保密条件来加以限定的。所以,专有技术是靠保密来垄断的。

(3)先进性。专有技术中特别是保密部分的技术内容必须具有一定的特色与先进性,而且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而有所改进。

(4)完整性。完整性是指许可方所提供的专有技术应当包括生产某一产品全过程的、完整的技术资料。对于其中无法体现在技术资料中的经验或技艺,许可方有责任通过培训将其传授给被许可方所派遣的技术人员,使被许可方能够完整地掌握该项专有技术的全部内容,从而达到许可的目标。

(5)专有技术也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它除需要用保密手段得到保护以外,也需要法律的保护。在实际中,专有技术是援引《合同法》《防止侵权行为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取得保护的。但专有技术受法律保护的力度远比专利技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力度小。

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技术上,均有显著的区别。

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专利受工业产权法的保护,享有绝对的独占性,而专有技术无专门法律保护,需要通过协议规定加以保护。

(2)专利具有严格的地域、时间和技术范围的限制,而专有技术无上述限制。

(3)专利的技术内容需要公开,而专有技术的内容是保密的。

两者在技术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专利要符合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但在工业中不一定已经应用;而专有技术并非一定要达到发明的要求,但必须在工业中已经加以应用过。

(2)专利包括产品设计、材料、配方、工艺和方法等;而专有技术范围较广,它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可包括管理、财务等方面的技术和经验。

(3)专利是静态技术,专有技术是动态技术。

由于当前技术发展非常迅速,一个产品,特别是涉及新工艺、新方法的产品,其生产制造过程都十分复杂,引进方往往既需要获得有关某项产品的专利,也需要掌握制定这项产品具体的知识与经验,这样才能真正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所以,在国际许可贸易中,以专利和专有技术同时作为主题的混合许可,要比单纯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许可更加常见。

4.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

工业产权是指法律赋予产业活动中的知识产品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均属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和版权合称为知识产权,它们都受专门法律的保护。首先,要受到各国的国内法的保护。国际货物和技术贸易,使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必要,为此产生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我国已加入的有关公约。

1980年6月,我国正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其宗旨是:通过政府之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保证各知识产权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

1985年3月,我国正式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于1883年3月24日在巴黎签订,是最早签订的一项关于保护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制定了工业产权保护的具体对象和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以及缔约国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1989年10月,我国正式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该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它对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申请人的资格、国际注册的效力、期限以及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禁止使用的标记等内容做了具体规定。我国加入该公约后,我国注册商标所有人均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1994年4月,我国正式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在华盛顿签订。它是随属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一个特别协定,其目的是为了使获得发明保护的工作更加简化和经济。

1994年8月,我国正式加入《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1957年6月1日在法国尼斯签订。它规定了参加协定的国家采用共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供商标注册用。

另外,我国还是1989年在华盛顿通过的《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的首批签字国。但由于美、日等发达国家的反对,该条例迄今尚未生效。1994年4月,我国还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三)许可协议的种类

许可协议的种类很多,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独占许可

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在合同期限内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地域内对许可技术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许可方也无权再在该地域内制造和销售同样的产品,更不得再向该地域内的任何第三方许可同一技术,因而排除了第三方在该地域取得该技术的可能性。被许可方可在该地域内独享制造权和垄断销售市场。这种许可协议,许可方的要价比较高。

2.排他许可

排他许可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对转让的技术享有实施权。与此同时,许可方自己仍可以在同一地域内使用该许可项下的技术制造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但不得再向同一地域的第三方转让同样技术。排他许可属非独占许可。

3.普通许可

普通许可也是非独占许可,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除被许可方取得许可技术的实施权,许可方仍保留该技术的使用权制造和销售该产品之外,而且许可方还有权将该技术再转让给第三方在该地域内制造和销售产品。

4.分许可

分许可是相对主许可而言的。凡是以工业产权人或专有技术拥有人为许可方而签订的许可协议,常称为主许可合同。而分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将通过主许可方协议获得的技术,再与其他人签订的许可协议。一般来说,被许可方只有经许可方同意后(在主许可中规定被许可方有权分许可),被许可方才能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将他取得的技术分许可给其他第三方使用。通常只有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的被许可方才获得这种可转让许可的授权。

5.交叉许可

交叉许可是指许可贸易双方将各自拥有的知识产权或专用技术,按照各方都同意的条件互相交换,许可给对方使用的一种许可方式。如果技术等价,双方就不必付费;如果技术不等价,则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采用交叉许可的方式对双方都有利,交叉许可中双方相互交换的技术内容往往有联系。目前,交叉许可已经由两个企业之间的相互许可,发展为多个企业之间的多边许可。

上述各种许可方式反映了技术的被许可方对技术实施权所享有的权利程度的不同,因此,各种许可方式所付出的代价也不一样。一般来说,独占许可所付的代价最高,排他许可次之,普通许可最低。

在实际业务中,具体采用哪一种许可方式,通常需考虑的因素有:①潜在的市场容量;②技术的先进性;③双方当事人的意图。

一般认为,对市场容量不大的,宜采用独占许可,以免相互竞争,使产品价格下跌;对于市场容量大,即能大量生产、大量销售的商品,则宜采用普通许可。因为即使存在竞争,也不影响产品的销售和收益。当技术先进程度较高,或属尖端技术,技术输出方必然要索取较高的转让费。因此,究竟采用哪种许可方式,需要将各种因素结合起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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