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案例

(一)相关案例

案例1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7)湘1227刑初8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参考其他数字货币的营销模式构思了“亚盾币”传销模式,通过“亚盾币”会员管理系统和“亚盾币”交易平台进行运作。

会员管理系统具有会员注册、发行和出租虚拟的“亚盾矿机”,对会员进行分红和发展下线时层层返利的功能。获得会员资格须租赁该组织发行的虚拟的“亚盾矿机”,且通过人民币购买的方式获得相应数量的“亚盾币”。成为“亚盾币”传销组织的会员后,传销组织通过会员管理系统自动向不同层级的会员返利,成为“静态收益”;“亚盾币”传销组织向会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的返利为“动态收益”。而交易平台主要的功能是买卖“亚盾币”以兑换人民币,会员从“亚盾矿机系统”提取亚盾币时,传销组织将从后台直接扣除相应比例的“亚盾币”作为手续费,“亚盾币”在交易平台上兑换人民币时,交易平台将再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传销组织共发展会员6639人,会员层级达119层,推广“亚盾矿机”12851台,共计“亚盾币”83644000枚,涉案传销资金上亿人民币。

【法院观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或者直接、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最终判处吕某等主从犯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https://www.daowen.com)

案例2

阳谷县人民法院

(2017)鲁1521刑初92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在国内发起投资虚拟货币“麦格币”,依托网站,要求他人购买500个、3000个、10000个不等的“麦格币”(开盘时每“麦格币”3元人民币)。通过租赁其“矿机”获得加入资格,成为小矿机、中矿机、大矿机会员并取得该平台网站的会员账号,获得静态收益的同时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按照每名会员名下排列两个下线为其左右两个区的方式组成双轨制团队,由推荐人为被推荐人在自己的下线安排位置,形成上下层级关系,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至案发,该会员网站注册会员共43132人次,层级在三层以上,其中小矿机会员20360人,中矿机会员7562人,大矿机会员15210人。被告人徐某利用陶某、丁某、徐某甲等人银行卡为其收取会员缴纳的传销资金达2亿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依托网站发起的以投资“麦格币”为载体,参加者需缴纳一定的资金方可成为会员,再按照组织内部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会员财物,扰乱社会正常经济秩序,该活动属于传销活动。且因徐某属于累犯,从重处罚判处徐某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