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名分析
1.相关法条
现行《刑法》中关于传销活动犯罪最为直接的规制依据为《刑法修正案(七)》所增设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05年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用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也着重对与传销有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传销活动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三种属于传销的行为。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2.具体分析
(1)组织、领导人员的范围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非对传销组织中的所有成员均予以刑事处罚,而是仅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认定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公通字〔2013〕37号意见对此认定进行了列举:①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②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③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④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⑤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对于传销组织中上述人员之外的其他参与的一般人员,一般通过行政处罚、教育遣散等方式进行处理,当然,在传销过程中作出其他犯罪行为的,仍应当以具体罪名定罪。
(2)对层级及人数的认定(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公通字〔2013〕37号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辞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3)对骗取财物的认定
根据公通字〔2013〕37号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4)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根据公通字〔2013〕37号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3.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