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介绍
案例1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2018)苏0412刑初174号
【基本案情】
多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事先预谋及相关“培训”,借网络虚拟货币“购派币”之名进行传销活动,以Green Power Technology Development为企业名,建立了“购派币”交易网站,制订网站交易“购派币”的相关规则,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利用网络平台发展下级会员从而获取利益回报。由胡某(另案处理)操控企业的整体运作、宣传、“购派币”营销网络的程序设定、后台维护修改;由被告人吕某、陈某专门负责在内地授课宣讲,同时接受胡某指令,部署相应的传销活动,接收会员注册租赁矿机的费用等。被告人吕某、陈某在常州进行大量“购派币”的宣讲、培训,通过当面讲解等形式组织、协调常州地区会员团队发展。截至案发时,被告在常州建立了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的组织体系,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达到40人、层级达到6级,被告人吕某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达人民币60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直接或间接收取的传销资金累计达人民币30余万元。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足以证明二被告人对本案所谓的以“购派币”形式进行诈骗是明知的,但仍积极参与,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吕某、陈某在他人纠集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实施传销活动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并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吕某的所得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某的所得属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可从轻处罚。综上,对二被告人均适用减轻处罚。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陈某犯有集资诈骗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案例2(https://www.daowen.com)
嘉兴县人民法院
(2015)嘉善刑初字第31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颜某登记设立嘉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建立“大家网”网络借贷平台从事P2P网络借贷生意。在“大家网”网络借贷平台上线运营过程中,被告人颜某通过注册虚假网站会员并以虚构的会员身份发布虚假的借款标书,承诺支付高额利息、网站奖励为诱饵,吸引网站会员被害人(投资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转账等方式将钱款打入被告人颜某控制的账户内,通过投注虚假标书的方式从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
其后,被告人颜某为吸收更多资金,以嘉兴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建立“808比特币”交易网站,并采用网站会员与网站本身进行交易的模式展开运营。在“808比特币”网站上线运营期间,被告人颜某凭借提供网站会员“借币”功能、优于其他比特币交易网站交易价、减免手续费等优势,并通过网站直接收购会员交易的比特币、人民币的方式,吸引“808比特币”网站会员将人民币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转账等方式打入颜某提供并控制的账户内,从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颜某在网站会员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会员充入其账户内的人民币及比特币钱包内的比特币转移至中国比特币交易网站进行交易,并兑换成人民币后用于“大家网”“808比特币”网站会员的现金提取、企业运营及个人消费等。
另查明,被告人颜某于2014年3月18日因企业被调查、“大家网”“808比特币”网站停止运营,将会员充入的比特币私自在中国比特币交易网站兑换成人民币后进行转移。最终被告人颜某因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导致“大家网”部分会员受害人剩余账户资金于2014年3月18日起,无法提取,网站会员30余人,共计损失人民币1310.66万元;导致“808比特币”10余名会员充值的剩余人民币及比特币于2014年3月18日起无法兑现,共计损失人民币170余万元。
【法院观点】
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息为诱饵,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通过“大家网”网站进行非法集资,造成31名受害人共计人民币1310.66万元无法提取。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通过“808比特币”网站进行非法集资,实际骗取13名受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71.15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颜某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