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名分析

(二)罪名分析

1.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集资诈骗罪作出直接的规定,同时,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也已经对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通过列举的方法进行了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集资诈骗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根据法释〔2010〕18号第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2.具体分析

(1)具体行为的认定

构成集资诈骗有三大要件:非法集资的具体行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占有为目的。(https://www.daowen.com)

法释〔2010〕18号第四条列举了七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及一条兜底条款:“(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非法占有的行为主要包括用途不当和逃避返还两类。结合本罪具体情形从特殊的角度来说,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指行为人没有回报投资者的意图,这是认定其非法占有的关键。

(2)数额的认定

根据法释〔2010〕18号第五条的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3.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