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界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概念界定

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也可区分为传统与新型两个层面。就互联网领域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而言,主要包含以下三类:一是网络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即通过网络渠道制作并发布虚假的、易引人误解的广告之行为;二是利用论坛、网络排名、博客或微博等网络特有渠道捏造、散布事实的商业诋毁行为;三是通过网络渠道销售仿冒的知名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商品以及具有虚假标示的商品等。[51]就互联网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而言,则主要有四大类,分别是域名类、网络链接类、恶意软件类和搜索引擎类不正当竞争。

(一)学界观点

有学者认为,活跃于网络大环境之中,或以即时通信工具为媒介,或借购物、搜索等平台以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违背商业道德、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扰乱网络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被称为网络中的不正当竞争。[52]也有学者认为,经营者在网络市场交易活动中,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以互联网为手段或平台,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网络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即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3]还有学者认为,在网络市场的各项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实施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背诚信原则、自由和公平的商业惯例的行为为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可扩展为:在虚拟化、数字化的网络市场环境中,随着互联网、电视广播、移动通信之间的连接逐步实现拓展和延伸的。[54]有学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有两种,一种是传统企业以互联网为媒介和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另一种是网站之间在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在线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55]另有学者认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是指在网络市场竞争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采用网络技术手段和方式获取网络用户资源,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及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56](https://www.daowen.com)

(二)不正当竞争的界定

在我国,对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进行界定,首先需要从竞争关系入手。有学者将竞争关系归纳为三种,分别是直接(同业)竞争关系(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且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间接竞争关系(即一方面明确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另一方面在阐述理由时,没有认定两者属于相同行业或者相同经营范围,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和回避竞争关系(即法院认定的内容中未涉及对竞争关系的阐述)。[57]

综上,互联网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是一种新型的不正当竞争,由于不能直接归入某一类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的司法实务中无法直接以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来判断,因此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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