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 本
对于互联网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存在所谓的“一般条款”,且类型化条款中不存在可适用的条文,司法实务中通常采取下列方法对待:一是对具体规定进行扩大解释,根据司法判例,法院通过对各种具体列举的行为类型的扩大解释尽力确保具体案件的适当解决;二是通过侵权法救济,即民法第709条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法,同时也是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一般规定。[77]为了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要求,依法打击域名抢注等违法行为,日本于2001年6月29日以第81号法律令修改了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把“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给他人造成损失为目的,取得、拥有使用与他人的特定商品等标示(是指与人的业务有关的姓名、商号、商标、标章及标示其他的商品或服务)同一或类似的域名的权利,以及使用其他域名的行为”,追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添加至该法的第2条第1款第12项中,并在第2条第9款中明确界定“本法所指的‘域名’,是指在互联网中,能够识别各个电子计算机的分配号码、记号或与文字组合对应的文字、号码、记号及其他的符号或这些东西的组合”。[78](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