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 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小 结

综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制模式,在我国针对新型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由于缺乏具体可适用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是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来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考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要强化利益平衡观念,把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基点,统筹兼顾智力创造者、商业利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协调好激励创造、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基本文化权益之间的关系。”利益平衡原则需要渗透到司法实践中,实现开发商、网络服务商和消费者等各方主体利益的协调与保障。

关于对网络广告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模式,包括:加大立法,完善网络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网络监督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自律;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要提高公平竞争意识。[79](https://www.daowen.com)

关于软件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可从三个角度考虑。一是一般条款的扩张[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论证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法院似乎都有意或无意遗漏了一般民事侵权对行为人(经营者)主观过错的要求。对主观过错的考量值得研究];二是主观过错的认定(可以考虑采纳我国民法学者提出的主客观过错统一说);三是消费者权益的扩张。[80]

针对立法层面(立法权威性不足、申诉主体范围狭窄、经营者义务和责任规定不足)及司法、执法层面的问题,主要从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司法实践和完善执法体系来解决。[81]也有从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式具体规定、从行为角度认定主体资格和增加赔偿数额确定方法上来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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