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与展望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是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结果,网络经济一方面具有新经济的特点,另一方面也与传统经济有着割不断的联系,传统市场竞争中的手段、方式无一不在网络领域中展现出来。分析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类型,立足于现有的类型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能充分利用现有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也符合经济发展的连续性,如此,既可以节约社会资源,也能保证网络经济的有序发展。同时,网络经济催生出许多新的行业,造就了一大批新的商业模式,充分自由的竞争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一方面,要积极规范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类型;另一方面,在确定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只在较明显地影响了竞争者、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对其进行规范。

本书的论述主要是围绕互联网环境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得出如下结论:第一,相对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环境中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特征在于技术性,隐蔽性,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和规制方式不确定性四个层面。第二,互联网环境中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通常采用类型化条款与一般条款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对类型化条款和一般条款的意义的定位,探寻出目前互联网环境中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解决模式:以一般条款的具体化与类型化来解决互联网环境中出现的新问题。书中提出了一般条款具体化与类型化的方法,分别是消费者作为判断主体之一的引入,行为动机(是否为竞争目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边界的把握,公认的商业道德的重新定位等。第三,关于互联网创新与不正当竞争之界限判定:首先从市场效果分析而非传统的市场道德标准出发;其次从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设定两者间的边界,引入消费者判断标准的思考;最后侧重从技术标准而非法律标准界定不正当竞争与互联网创新。第四,互联网环境下对于不正当竞争的规制可通过法律规制、行政规制、技术规制等方式实现。

就法律规制而言,一是立法模式选择,可考虑合并立法模式,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以专章形式规范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二是立法内容上的扩大,立法主体和法律适用范围扩展;责任承担上,强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衡平。(https://www.daowen.com)

就行业自律而言,一是行业标准的统一与平台构建,即互联网行业内部就执行标准、力度、组织、数量等实际可操控的衡量标准制定相应的规范;二是行业标准与国际、国家标准的接轨,即行业执行标准若与国际、国家标准之间相悖或差异明显会阻碍行业发展;三是行业自律组织的体系化,需要成立互联网领域的监管组织来有效保障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成长与发展,确保行业内部的良性竞争,促进产业进步。

就政府监管而言,应确保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机关的独立地位,可以考虑在中央和省级设立专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机关。

反观美国由政府指导行业自律型模式、英国纯粹的行业自律型模式、新加坡政府主导型模式,在我国现实背景下,需要政府积极引导,逐渐实现规制模式转型,向政府指导行业自律型模式转变,真正重塑我国互联网领域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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