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与行业规制现状分析
在对现状的分析中,政府规制与行业规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探索解决路径的重要出口,有效识别问题为进一步提供解决思路带来可能性。
(一)政府规制现状
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不仅侵犯竞争对手的私权,而且侵犯竞争秩序。遏制了对私权的侵犯,也就维持了良好的竞争秩序。有学者从分类规制角度入手,认为对于有些侵害特定对象私权的行为,如果同时侵害公共利益,也可以作为行政介入的依据,但应处理好行政执法与民事救济的关系;对于侵害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同类竞争者、其他市场参与者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介入,承担维护竞争秩序的责任。[43]在我国目前市场价格体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成本核算的标准尚未明确和统一、各行业的技术标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透明度较差等并存的现状下,无论是原告还是原告的代理律师,要想收集到足够的有关资料、数据及其有效证据,都是非常困难的,更别提要去说明相应行为的违法性的具体所在及其与所受到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了。[44]
(二)行业规制现状(https://www.daowen.com)
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等相关机构作为我国规制互联网领域相关问题的行业自律组织,应配合互联网发布的自律公约和相关规范,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自治的效应。
问题一:自律公约和相关规范的内容不足?我国相应的主管部门应支持互联网行业组织制定业界的某些共同标准和行规。由于互联网市场的双面性,侵权所涉主体的广泛性,行业外的一些机构、组织,往往具有相应的干涉权,如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中受到牵连,权益被侵害时,消费者协会可代表消费者收集证据,提请相关部门处理。[45]
产业规制可分为技术、经济和竞争三个方面:竞争规制的内容是破除业已发生的垄断行为,并预防出现有利于形成垄断的条件;技术规制的内容是为应对安全、环境和成本转换的外部性而设置、实施产品和生产过程的标准以及对公共所有或控制的资源(如无线电频段)进行分配;经济规制的内容是直接控制或指定生产技术(而不是设置通用的产品技术标准)、合格的经营者(发放和管理执照)、销售事项(如产出品的价格和可获得性)、市场营销行为的标准化(如广告与营业时间)。[46]
问题二:舆论监督沦为口号?舆论监督中公众的参与对于行业规制和自律意义深远,公众监督形成的约束机制是行业良性发展和成长的有力保障。参考反垄断执法权的集权化进程很难指望来自市场经济运行的外部压力,而必须营造公众舆论、学界研讨的积极氛围,促成决策层的改革共识,依靠行政体制内部的自觉推动,对反垄断执法主体与执法权进行结构重组。